合同中止,合同终止,合同解除的不同:
第一、权利专属不同
合同的解除权是专属于债权人的权利,不能因单纯的债权让与或债务承担而移转给第三人,只能随同债权债务一起概括移转;而合同终止权为非专属权,可以随债权或债务一同移转给第三人。
二、适用情形不同
合同解除适用于非继续性合同,而合同终止适用于继续性合同。
第三、法律效力不同
合同解除使合同关系发生既往消灭的效果,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此合同解除后,对合同已履行的部分将产生恢复原状的后果;而合同终止只是使合同关系发生将来消灭的效果,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此即使合同终止,也不能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
四、发生条件不同
1、我国合同法没有合同终止的概念,也没有合同终止的相关规定,所以实践中,合同解除适用于所有合同。
2、当合同解除适用于继续性合同时,此时表现为合同终止的一些法律特征,即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不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
五、定义内容不同
1、合同中止是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了中止的事由,停止履行合同义务,待中止事由消失后,合同继续履行。
2、合同终止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在合同关系建立以后,因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使合同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
扩展资料: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依法解除合同效力的行为。合同一旦签约,具有国家法律保护。
合同解除分为合意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情况。解除是合同之债终止的事由之一,它也是一种法律制度。在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时,合同解除是指履行合同实在困难,若履行即显失公平,法院裁决合同消灭的现象。
这种解除与一般意义上的解除相比,有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法院直接基于情事变更原则加以认定,而不是通过当事人的解除行为。
单方解除和协议解除
单方解除,是指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将合同解除的行为。它不必经过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只要解除权人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直接通知对方,或经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向对方主张,即可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
协议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同意将合同解除的行为(《合同法》第93条第1款)它不以解除权的存在为必要,解除行为也不是解除权的行使。
中国法律把协议解除作为合同解除的一种类型加以规定,理论解释也不认为协议解除与合同解除全异其性质,而是认为仍具有与一般解除相同的属性,但也有其特点,如解除的条件为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并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解除行为是当事人的合意行为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合同解除
合同中止与合同终止的区别:
合同中止履行是指债务人依法行使抗辩权拒绝债权人的履行请求,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暂处于停止状态。在合同中止履行期间,权利、义务关系依然存在,在抗辩权消灭后,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恢复原来的效力。
合同的终止,即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终止,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合同的终止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合同终止仅使合同关系发生将来消灭的效力,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此不能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合同终止权为非专属权,可随债权或债务一同移转第三人。
合同终止又称为告知,是指继续性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所作的合同效力向将来消灭的意思表示。合同的终止权与解除权虽然都表现为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消灭的权利,在性质上均为形成权,且其产生都可依约定或法定两种途径,但二者在理论上存在不少差别:首先,适用情形不同。合同终止适用于继续性合同,而合同解除适用于非继续性合同。其次,法律效力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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