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区别

如题所述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的区别是:前者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后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四小时;前者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后者应当订立书面协议;前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后者不能;前者一般只缴纳工伤保险,后者缴纳五险。

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的确认方式是:非全日制用工工作时间一般为每天四小时,每周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可以随时单方通知终止且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等等。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的以小时作为工作时间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协议。

非全日制的劳动合同内容有哪些
(1)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是以小时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而普通的劳动关系是以日、月、年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的。与此相对应的是,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计酬单位也是小时
(2)劳动者可以与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如果劳动者在正式的工作之外还为其他用人单位服务,则只能算作兼职,而不能视为正式劳动关系,不能缴纳社会保险费。而非全日制劳动关系不是标准的劳动关系,因而不受这一规定的约束。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3)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4)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5)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6)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7)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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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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