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明确了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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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限额标准。政府采购项目中,是否需要提交保证金由采购人决定,当采购人不需要供应商提供保证金时,供应商可以无需提交保证金;当采购人需要供应商提供保证金时,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项目预算的2%。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十四条第一款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交纳保证金。保证金应当采用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纳。保证金数额应当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