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是哪年修改的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12-25
2011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发[2011]41号)(以下简称《决定》),对2008年2月4日制发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进行了第一次修改。同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法发[2011]42号)(以下简称《通知》),正式公布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并对各级人民法院适用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提出了具体要求。
一、《规定》修改的背景和过程
2008年2月4日,为配合物权法的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对2001年10月30日制发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进行了修改,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法发[2008]11号)发布实施《规定(以下简称2008年《规定》)。2008年《规定》自同年4月1日施行以来,在方便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规范人民法院民事立案、审判和司法统计工作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3年来,随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保险法、专利法等法律的施行或修订,审判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新类型民事案件,需要对2008年《规定》进行补充和完善。尤其是侵权责任法已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迫切需要增补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案由,以保障侵权责任法的顺利实施。2010年2月,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牵头成立了由本院立案一庭、四个民事审判业务庭以及审监庭派人参加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课题组,正式启动《规定》修改工作。
根据工作方案安排,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于2010年2月下发《关于征集<民事案件案由>修改意见的通知》,向全国各高级法院征集有关2008年《规定》的修改意见。绝大多数高级法院召开了所属辖区内各级法院参加的座谈会,及时上报了应当修改、删除、增加的具体案由,总数达900余个。北京、上海、山东、福建、重庆等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本辖区法院参加的座谈会,对《规定》的修改提出了很多建设性的意见建议。对于各高级法院上报的具体案由,课题组在整理、筛选和分类的基础上,起草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征求意见稿)》、《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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