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如题所述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2007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8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1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11〕41号)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0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1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20〕346号)第二次修正)

为了正确适用法律,统一确定案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际情况,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如下:

第一部分 人格权纠纷

一、人格权纠纷

1.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2.姓名权纠纷

3.名称权纠纷

4.肖像权纠纷

5.声音保护纠纷

6.名誉权纠纷

7.荣誉权纠纷

8.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纠纷

(1)隐私权纠纷

(2)个人信息保护纠纷

9.婚姻自主权纠纷

10.人身自由权纠纷

11.一般人格权纠纷

(1)平等就业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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