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个回答 2008-07-17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恢复年休假规定标准是:工作年限满五年不满十年的,每年休假七天;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每年休假十天;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以上的,每年休假十四天。
(二)工作人员休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休假外出的一切费用由本人自理。
(三)实行寒、暑假或其他休假制度的单位,不再实行年休假制度。
(四)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能休假的,当年的休假期可与下一年度的休假期合并使用。
(五)工作人员一次事假超过七天的,超过的天数应抵算当年的休假时间,当年已休假的,抵算下一年度的休假时间。
(六)工作人员当年连续病假超过两个月或工作人员当年疗养时间已达到其规定的年休假时,不再安排年休假。
(七)工作人员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当年不安排休假。
(八)年休假规定的工作年限计算,可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龄计算的办法执行。
(九)工作人员休假期中遇到国家规定的公休节假日时,可按公休节假天数顺延。到外地休假的,不另给路程假。
(十)工作人员按国家规定享受探亲假的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