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公司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已经上班三个月还没转正,现在公司被收购了,劳动合同不会继续执行

请问我能获得赔偿吗?大概会是多少?他们正式的员工有说是2n+1的,但是我才工作三个月

第1个回答  2013-10-21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签订三年固定期劳动合同,工作超过三个月不予转正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如果您所说的“公司被收购”是指企业的股权转让,因为公司在法律上是独立于股东而存在的,变更股东后公司的法律地位不会改变,其之前的行为依然有效,同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如果公司因为被收购而发生合并或者分立,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追问

如果原有的劳动合同不继续执行呢?

追答

如果公司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或者双方协商一致,根据相应的情形处理。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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