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女为何要赡养不尽责的父母

如题所述

在我年幼之时,我的父亲整天只知道在外面花天酒地,从来不管家里的妻儿究竟生活,在外面玩女人,包二奶,荒淫奢侈。在我两岁时我母亲不甘受辱,带着她离婚我完全是由母亲一手抚养成人。从那以后,我们母女和父亲之间再无联系。岂料,二十二年后,我已经长大成人,且有一份高薪工作,销声匿迹二十二年的生父突然出现,要求我对他进行赡养义务我对这个父亲从心里到感情上,都是极度厌恶和痛恨的,不肯答应。我父亲理直气壮的说,赡养父母是儿女的法定义务,不管我愿不愿意,都必须赡养他。我气愤难当,但是迫于法律,答应将父亲送到附近的养老院,所有费用由我支付。但是由于多少年得恨意,以及成长过程中所受到的苦难,我根本连看都不想看他一眼。在养老院住了半年之后,我父亲又找上门来,说是觉得我对他太冷漠了,要求我每周到要到养老院去看他,而且要像一般子女对父母那样嘘寒问暖,进到精神赡养的责任。当我听到父亲这样的无理要求,气恨交加,当即怒吼道:“当初我年幼之时,需要父母的精神关爱的时候你在哪里?你把那些精力都放在了外面包养的女人身上,现在那些女人不要你了,你就要我给你精神安慰,你做梦!”我的父亲依旧理直气壮,说要是不按照他说的做,就要到法院告我,要求精神赡养。 我冷笑地说:“你去告吧,法院就算判决了,我也不会去看你。法院可以强制我给你钱,但他无法强制我给你感情。这世上感情是无法勉强的,你所谓的精神赡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我可以清楚的告诉你,我恨你,从心底恨着你,就算法院判我枪决,我也绝不可能给你丝毫感情,你尽管去告吧!”我想请教各位法官,像这样不负责任,毫无道德的人渣,居然还有脸要求我对他进行精神赡养,未免太可笑了吧!为什么,为什么法律会要求女儿必需赡养这种人呢?他们配吗,他们够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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