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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物权变动原因
物权变动
模式的不同物权变动模式之比较
答:
3.对双方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
意思主义模式认为它是债的合同的当然结果,因此债的合同的无效必然会导致物权变动行为的无效
;而形式主义模式认为它与债的合同无关,作为原因行为的债的合同的无效不能导致物权变动的当然无效,因为物权变动被认为是物权合意的结果,它是当事人之间的另一个有效的协议,即物权契约。物权变动...
罗马法
的概念,起源,演变过程,内容和实质
答:
①合法原因
,即由双方当事人因订立行为而引起的债;②违法原因,即由侵权行为而引起的债,称之为私犯;③准契约和准私犯。(2)债的分类(根据债的标的和标的物的不同):特定债和种类债;可分债和不可分债;单一债和选择债;法定债和自然债。(3)罗马法还对债的履行、债的担保、债的转移、...
什么是
物权
行为?它的定义是什么?
答:
物权行为是指直接发生物权变动效果的行为,即依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直接设立、变更或终止物权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物权行为理论最早由德国法学家萨维尼在其《当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提出。他认为,以移转或设定物权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即物权行为,与
债权行为
相互独立且并存。物权行为的效力不受债权行为的影响...
简述
罗马法
取得实效制度(目的 条件 服务对象与演变)
答:
《德国民法典》与日耳曼法相比,作了两方面之变更:其一,
效仿罗马法的取得实效之规定,将第三人的善意作为条件
;其二,在日耳曼法当中,第三人不可以取得不受所有人追夺的占有,而却在德国民法典中规定,由善意第三人取得其所有权。
德国
物权
行为理论的优势与不足
答:
债权行为
,如负担行为,以产生债权债务为内容,包括契约和单独行为。
物权行为,尤其是处分行为,如买卖、赠与
,涉及权利的直接变动。区分的关键在于:债权行为创造或变更权利,而物权行为则是对已有权利的变动;前者不直接减少财产,后者则涉及财产的实质性变化;债权行为履行需给付,未履行则可能产生损害赔偿...
罗马法
是怎样形成发展起来的,各个时期有何基本特点?
答:
通过这次复兴,
罗马法
的适用范围扩大了,各国结合自己的实际接受罗马法,罗马法成为西欧的“普通法”。其根本
原因
在于中世纪后期的法律状况,不能适应发展起来的商品货币经济关系。在旧有城市逐渐恢复、新的城市纷纷建立的情况下,人们开始从注重不动产而转移到对动产的重视,许多新的关系不断出现,而占主导地位的地方习惯法...
特殊动产的
物权变动
规则
答:
1.物权登记制度是从古
罗马法
中的交付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现代物权制度中,对于动产
物权变动
往往以交付为公示方法,而不动产之物权变动则需要经过登记而实现其公示效力。然而,对于某些特殊种类的动产,如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动产的物权变动,我国法律亦规定了登记制度。研究特殊动产的登记变动我们要先...
罗马法
是什么??简单介绍一下
答:
补充:
罗马法
的产生和《十二表法》的制定 罗马法的产生 罗马法大约起源于公元前7世纪前后的古代罗马王政时代,当时,罗马的法律有人民大会的法律和平民大会的法律, 共和时代 的末期, 元老院 的决议逐渐取代了 王政 时代的人民大会和平民大会的法律。 ●(1)氏族公社时期: 公元前8世纪以前,罗马处于氏族公社时期。
什么是
罗马法
的基本精神
答:
罗马法
中的自然法既然是自然(社会)现象的法律表现 ,所以它应是不可轻易
变动
的。当然,从市场交换和交易的法律来看,不可能有万古不变的规则,那种“绝 对性”是从自然法的精神来分析,并不代表客观现实。但我们过去法律规范变化过于频繁的现象不能不引起 注意。试问,市场交易中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买卖关系的一些...
我国
物权法
为何不承认物权行为理论?
答:
萨维尼的物权行为理论实际上包含了三个要点:1、区分原则,实际上就是所谓物权行为独立原则,指在物权变动的法律行为中,作为债权法上的原因行为(如买卖合同)和作为物权法上的履行行为(如合同标的物的交付),是两种不同的行为,物权行为独立于
债权行为
而存在如在买卖合同中,除表达买卖合意的债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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