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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环境保护条例最新版
南京市
市容
环境
卫生管理
条例
答: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建设优美、清洁、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环境保护
法(试行)》以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
南京市
实际情况,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区、郊县城镇和工矿区。第三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南京市
水
环境保护条例
答: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
保护
和改善水
环境
,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控制和治理、水资源保护和利用、饮用水水源地等特殊水体保护、水生态保护和修复...
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
条例南京市
城市绿化条例
答:
第六十条规定,新的《
南京市
城市绿化管理
条例
》自2013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这一决定标志着对旧的管理规定——1999年5月28日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替代。旧条例自此停止执行,新的法规旨在更好地指导和规范城市的绿化工作,提升城市生态
环境
和居民生...
南京市
城市绿化
条例
答: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绿化管理,改善城市生态
环境
,彰显人文绿都特色,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
条例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
保护
和管理。法律、法规规定...
南京市
水
环境保护条例
的第七章 法律责任
答: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
条例
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在饮用水水源地准保护区新设排污口或者新建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水的项目的,由市、县(区)
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四条有关...
南京市
水
环境保护条例
的第五章 水生态保护
答:
第三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
环境
)功能区划和水体综合整治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水生态
保护
方案。水生态保护方案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城乡一体的原则,保证水生态保护的投入,采取水资源合理配置、水环境治理、水...
南京市
水
环境保护条例
的第六章 监督管理
答:
第五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的水
环境保护
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违反本
条例
规定造成水环境污染,当地人民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未依法处理的,上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成其作出处理或者依法直接作出处理决定。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造成...
南京市环境
噪声污染防治
条例
答: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防治
环境
噪声污染,
保护
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范围内环境噪声的污染防治。第三条 市、区、县环境...
南京市
市容管理
条例
答:
建设、规划、建工、市政公园、园林、房产、
环境保护
、公安、交通、工商行政、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搞好市容管理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民市容环境意识。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维护市容环境,遵守本
条例
,并有权劝阻、举报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第七条 市容主管...
南京市
水
环境保护条例
的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地与特殊水体保护
答:
保护
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需要调整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和准保护区范围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公布。未经批准的在用饮用水水源地,应当依法履行报批手续,不符合地表水(
环境
)功能区划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不能保障供水安全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关闭。关闭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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