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案例

甲公司与乙家具厂订立一加工合同。合同约定,公司提供材料,由家具厂为其加工20套办公桌。合同成立后, 公司按照约定提供了材料,家具厂也开始组织加工。在加工期间,家 具厂未能如期交货,便将部分木材交由另一家 具厂作刨光处理。公司在得知这一情形后, 便 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家具厂赔偿损失。 家具厂不同意,公司遂诉至法院。
问:本案法院如何处理?

这个属于加工承揽合同纠纷。《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本案中属于加工。
《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
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
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所以,本案加工人乙公司未经定作人同意,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定做人便享有了合同的法定解除权。
家具厂的做法构成违约,甲公司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应该判决甲公司与乙家具厂的合同关系解除,并判处乙家具厂赔偿甲公司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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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10-24
可以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主要不在于交给另外一家做,而是本身已经逾期违约追问

理论一点的话,应该怎么说呢?

第2个回答  2011-10-24
乙家具厂违约,但赔偿的损失是应当看家公司的实际损失来定。
第3个回答  2011-11-07
按违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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