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年4月由于没和原工作的医院签订劳动合同,被医院停职.07年考上研究生,现在想办理执业医师注册变更,在当地卫生局办理变更时,被告知需要原医院院长签字和医院盖章,但原医院要求收10000元的赔偿金才办理.后投诉到当地人事部门,人事部门认为,原单位并没有与我签订相关合同,且医院没有送我学习或进修,没有赔偿金一说.人事局和医院沟通后,医院表示愿意协商但还是要求我交纳赔偿金,只是少一点点.请问我可以通过其他什么渠道来解决这个问题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