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户籍随母籍贯随父

如题所述

原则上应填写婴儿祖父的籍贯;不能确定祖父籍贯的,随父亲的籍贯确定;不能确定父亲籍贯的填写婴儿出生地。

新生儿上户时,籍贯确定方法通常有随父、随母两种方式,但在不同的情况下,确定的方法是不一样的,虽然不是必须随父亲,但一般来说是随父亲籍贯,但是一些情况特殊的则随母亲。归纳起来,宝宝上户籍贯确定方法有两种:1、以太祖父(或高祖父、曾祖父)长久居住地、出生地作为籍贯,或是太祖母(或高祖母、曾祖母)长久居住地、出生地作为籍贯;2、以外太祖父(或外高祖父、外曾祖父)长久居住地、出生地作为籍贯,或以外太祖母(或外高祖母、外曾祖母)长久居住地、出生地作为籍贯。

孩子第一次申报户口一定要随父母申报,可随父随母。所需材料为: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及户口簿、婚姻登记证、新生儿出生证明等(包括准生证)材料到辖区派出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的规定办理。
由于孩子父母的户口分别在单位或学校的集体户上,建议可先向单位或学校申请成立一个家庭户,如同意入户,可持单位的相关证明及夫妻的户口簿、新生儿出生证明等材料到辖区派出所申请办理。
基于公安部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三日《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一、实行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的政策。今后,新出生的婴儿可以在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的规定,既然父亲的户口属于城镇的非农业户口,那么还是尽量让孩子的户口随父亲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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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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