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53条怎么规定的????急求

如题所述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乱堆、乱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清除,并按所堆、所倒垃圾每立方米处以50元罚款。(此为1997版本,已废除)
正确的是: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占用或者毁坏市政公用设施、环卫设施、园林绿地等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此为根据2004年7月30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9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等二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最后正确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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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11-07
第三十二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城市规划监察机构,依法对城市规划的实施及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城市规划监督检查的内容如下: (一)未经规划许可的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执行情况;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执行情况; (四)按照城市规划建成和保留地区的规划控制情况; (五)建设工程的验线、
复核; (六)建设工程规划验收; (七)建筑物、构筑物的规划使用性质。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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