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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随班就读的管理的规定如下:
一、为认真贯彻执行“义务教育法”、“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教育条例”制定此管理制度。
二、学校无条件地接收服务范围内适龄的残疾儿童、少年按时入学,随班就读,接受义务教育学校安排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时,要求每班不超过二人。
三、学校安排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时,要求每班不超过二人。
四、学校要选派优秀教师担任班主任工作。
五、加强对任课教师在教育教学方面的管理工作,对残疾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停课、停学。
六、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与普通学生同步,对确有困难的可放慢进度,争取用六到九年的时间让他们学完小学阶段的课程。
七、对残疾学生的考试和评估,应以个别教学计划的依据,参照普通和特殊教学大纲进行综合评估。
八、学校要认真组织教师参加培训,不断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
九、学校要认真执行上级对特教工作的有关规定,逐步增加对特教工作的投入,不断改善教学条件。
十、学校对随班就读的学生应建立个体档案,规范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