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生活二十年没有结婚证,双方都有子女,男方非正常死亡,女方可以继承赔偿款吗?

如题所述

您好,在一起生活二十年没有领结婚证,双方都有子女,在法律上不属于合法夫妻,男方非正常死亡,女方是不能继承赔偿款的,只有他的父母和孩子才能继承他的赔偿款。
在一起20年没领结婚证的事实婚姻不受法律保护,没有结婚证,你们两个就不是夫妻关系,只属于同居关系,法律对该种关系并不保护,所以不存在共同财产。你和你的子女没有继承权。你们不是合法夫妻关系,一方事故生亡,你只能要求平分你们同居期间的共有财产,不能分补偿金,也不能继承他那一部分遗产。只有是1994年2月以前没有取得结婚证可以视为事实婚姻。
同居的共同财产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该财产必须是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同居以前一方所拥有的财产,解除同居关系后其中一方所获得的财产,以及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所得的财产,都不属于共有财产;二是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应该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并非都当然的归双方共同所有,法律若规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或者双方事先有约定归各自所有的财产,就不属于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婚姻家庭的倡导性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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