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社会团体法人是指人民群众按照法定程序自愿组织起来进行非生产经营活动的一类社会组织。 社团法人又称法人型人合组织,其以人的组合为成立的基础。如工会、妇联、学联、各种学会及研究团体。 原则上社会团体取得法人资格均需登记,登记的主管机关是国家民政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民政部门。 但在法律、行政 法规 另有规定的情况下,无须登记,自社会团体组建完成后即具有法人资格。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十条 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社会团体,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十一条 设立社会团体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等权力机构。 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理事会等执行机构。理事长或者会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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