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编制的一般程序是怎样的

如题所述

(一)前期准备工作
1.成立规划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规划领导小组由市、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政府综合部门领导任副组长,发改、安监、公安、环保、城建、交通、水利、林业、旅游等相关部门领导为成员。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分管规划的领导兼办公室主任。与市级规划联编的县,应指定一名领导担任市规划领导小组成员,并指派专人参与规划编制工作。
      规划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协调各部门关系;研究解决规划编制中的重大问题;审定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和规划成果。
      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执行领导小组的决定;落实规划编制技术支撑单位和经费;组建规划编制组;审定规划编制工作计划,监督计划执行情况;承担部门及上下级之间的沟通协调工作。
2.落实规划编制技术支撑单位。
      (1)由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通过招标等方式择优选择规划编制技术支撑单位。
      (2)规划编制技术支撑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与编制矿产资源规划相应的工作业绩或能力;具有完善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具有与编制规划相适应的地质、矿产、采矿、经济、环境等专业技术人才,编制规划的主要人员经过矿产资源规划编制业务培训。
      (3)规划编制技术支撑单位,不得将编制任务转让其他单位。
3.组建规划编制组。
      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规划编制技术支撑单位选派人员,共同组建专业结构合理、人员素质高的规划编制组。技术支撑单位选派参加过省国土资源厅组织的规划编制业务培训的人员担任项目负责和主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选派熟悉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业务工作的同志参加。项目负责必须具有高级职称,主编原则上要求具有高级职称,中级职称技术人员担任主编必须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同意。
4.制定规划编制工作方案。
      由规划编制组制定规划编制工作方案。主要内容包括规划编制总体思路和原则、工作任务、技术路线、成果要求、人员分工、进度安排等内容。工作方案经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报规划领导小组审定,并报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二)收集资料与调研
1.全面收集相关信息资料。
      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上一轮矿产资源规划实施情况,矿产勘查、资源储量、开发利用、矿山生态(地质)环境等基础数据,“十二五”、“十三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环境、土地、城乡、交通、水利、林业、旅游等相关规划资料,以及规划期内拟部署的重大建设工程项目情况等基础资料。
2.开展实地调查。
      深入当地乡(镇、街道)、村(社区)、矿山企业,开展实地调查、座谈讨论,听取意见和建议。对规划分区和矿山布局(开采规划区块),必须进行详细的实地调查和联合踏勘,掌握第一手资料。
3.编写调研报告。
      对掌握的资料进行系统的整理、分析和研究,编写规划调研报告。调研报告重点内容:评估总结上一轮规划实施成效和存在问题;客观判断本地矿产资源开发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提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基本思路和主要任务;科学预测本地主要矿产资源的需求量,对普通建筑石料要分区域进行预测;分析上一轮规划分区和矿山布局的合理性,提出新一轮规划分区方案和开采规划区块划定方案,并与相关规划进行叠图分析;提出矿山生态(地质)环境治理等方面的重点项目。
(三)编制规划草案
      以调研报告为基础,参照规划文本参考提纲(见附录A),拟定规划文本大纲,报规划领导小组审定后,编写规划文本,编制相应的附表、附图及编制说明等,形成规划草案。
(四)征求意见、论证与听证
1.征求意见。
      规划草案形成后,要采用各种方式,广泛征求同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有矿业活动的县(市、区)或乡(镇、街道)的意见,做好与相关规划的衔接。经沟通仍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提请规划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
2.专家论证。
      组织专家对规划主要指标、规划分区、矿山布局(开采规划区块)和重点项目等内容进行论证,形成论证意见。专家组成员以省矿产资源规划专家库内的专家为主,少数可聘请当地熟悉情况并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专家。
3.听证。
      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有关要求,组织召开规划听证会,形成听证纪要。
      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规划进行修改和完善,完成规划数据库建设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形成规划送审成果。
(五)审查与报批
      规划送审成果形成后,由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请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经征求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意见和公示后,提请同级人民政府按规定程序报批。
      《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规定,市级矿产资源规划报省政府审批。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38号),县级矿产资源规划审批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执行。
(六)规划调整
      原则上开展规划实施中期评估后,遇下列情况可以调整矿产资源规划:地质勘查有重大发现的;市场条件、技术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产业政策或基础设施建设布局调整的;相关规划调整的;其他需要调整的情况。
      矿产资源规划调整涉及其他主管部门的,应当征求其他主管部门的意见。涉及规划分区和规划区块调整的,应当组织联合踏勘、论证和听证。
      调整矿产资源规划,应当由原编制机关向原批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后进行:调整规划的申请;规划调整方案;需要调整规划的有关证明材料;联合踏勘、论证和听证等材料以及批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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