厅局级正职:
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直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的下属部委各司正职;
省市自治区厅、局正职 地级市正职、巡视员;
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副部级机关副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正职;
副省级城市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领导人,地级市正职、巡视员。
厅局级副职:
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直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司局室副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副职,副厅级正职;
副省级城市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机关正职;
各地市(设区)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
国有副厅级企业的正职和正厅级企业副职领导;
国务院部委各司副职干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副职干部;
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正职干部;
各地级市政府副职干部,副巡视员;
县处级正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处室;
正职,副省级城市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机关副职;
各地市(设区)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正职;
各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
国务院部委各司所属处室正职干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所属处室正职干部。
县处级副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处室副职;
各地市(设区)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副职和副处级单位正职;
各县市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
国务院部委各司下属处副职,副调研员。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三章:职务、职级与级别
第十六条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和职责设置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序列。
第十八条 公务员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和机构规格设置。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第十九条 公务员职级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序列分为: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
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级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各机关依照确定的职能、规格、编制限额、职数以及结构比例,设置本机关公务员的具体职位,并确定各职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
第二十一条 公务员的领导职务、职级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家规定。
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职务与职级的对应关系,公务员担任的领导职务和职级可以互相转任、兼任;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可以晋升领导职务或者职级。
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领导职务、职级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公务员在同一领导职务、职级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
公务员的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以及其他待遇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国家根据人民警察、消防救援人员以及海关、驻外外交机构等公务员的工作特点,设置与其领导职务、职级相对应的衔级。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