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终止调查的情形包括哪些

如题所述

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
(1)没有违法事实的;
(2)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
(3)违法嫌疑人死亡的;
(4)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
当一项行政案件受理之后,各部门会开始进行相应的调查,而在这一过程中,当出现某些情形时行政处罚程序会终止调查。没有违法事实时的终止调查是指现有证据足以证明行为人没有违法事实,再无继续调查的必要,更强调案件程序方面的规定。
行政处罚证据规则是:
1、在举证规则中,一般规则概括起来就是谁主张、谁举证。
2、取证规则这部分的主要内容是从法院、行政机关在取证过程中所应该遵守的规则。人民法院的调查取证是补充式的调查取证,行政机关的调查取证应是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取证。
3、质证规则是法院对证据进行分析、判断、去伪存真的根本保证,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质证应在法官的主持下,由参加诉讼的各方当事人对证据进行充分的质对、辩驳。
4、认证规则着重从在认证过程中对证据的客观性规则、关联性规则、合法性原则、传来证据采用规则及间接证据采用规则等方面,对认证规则进行论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六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八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