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事厅朱晓琳法官和执行二厅张键铭法官制造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事厅朱晓琳法官和执行二厅张键铭法官制造假判决书和假强制执行公告:朱晓琳造假判决书到大连沙区法院去认定,沙区法院研究一周…。第一:假判决书没以事实为根据,说我经常打老婆孩子,《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我们从结婚至今也没打过老婆孩子呀!就从我把失业金交给老婆六天,她就闹离婚找法院制造假判决书和假强制执行公告,十二名法警打伤我,将我净身出户到现在十一年了,我也没骂过老婆,更谈不上打了呀!事实没有、证椐没有,就违法乱造。第二: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离婚时双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尚没取得全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房子是我们夫妻双方单位盖章买的,《货款买的按揭贷款房,当时没获得产权,所以该房屋不能做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假民事判决书夫妻双方没签字盖章》;张键铭法官造的假强制执行公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强制执行公告由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署名”,二00四年七月一日张键铭伪造的假强制执行公告,院长没暑名签字,执行号查了没有,同年七月六日上午九点零三分张键铭开车拉着我前妻,前妻在车里,张法官上楼(五楼)贴假公告,刚贴上就被我揭下保存,立即下楼抓张键铭法官,他和我前妻开车跑了。以假判决书和假强制执行公告为前题,同年八月二十四曰下午出动十二名法西斯反动法警(所为的强制执行)动用手铐警棍致我重伤后净身出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蓄意伤害他人,非法强抢民宅。给我造成肉体精神摧残及伤害并且无家可归,因夫妻俩仅有这一套住房。综上所述:大连市沙区法院至今没赔偿我的医药费及肉体精神损失及住房。正如大连沙区法院几名法官以前对我说过的,“贴这张假强制执行公告,你的一切都没有了,贴这张假强制执行公告属于抢劫,方式不同性质是一样的”!法院不但让我一无所有,还把我打成重伤,失去劳动能力。在老婆闹离婚离家出走后,我自杀被邻居和110救了。法警把我打的现在两条腿还痛,两只脚现在还发乌,右腿走路痛疼不得劲,没钱系统治疗,下雨下雪阴天时痛疼加重还发烧。我现在每月交完医疗保险只剩下六百元生活费了,除了“水费、电费、房租、有线电视费、物业费、电话费、卫生费、洗理费、药费等,吃饭钱所剩无几,生活艰难困苦,现在病了住院拿不起门坎费了,手术也没人签字护理等等,让我无法生存。去年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六曰妈去逝了,现在没人管我了,今年我五十五周岁了,我先后找了沙区法院前院长周立强及纪检组长,他们都表态说不好处理,不赔偿医疗费及精神肉体损失,百姓如果违法犯罪好处理。今年二0一六年六月十三日再次向中级人民法院纪检投诉,电话没人接,只好把材料又交给沙区法院纪检组,但是至今没结果,感觉现在更腐败了。有果有武器就灭掉反动法院。

"假判决书"和"假强制执行公告",如果情况属实,确有证据证实,那只要向当地纪委或检察机关控告举报,一抓一个准,又何需在网上发布消息?且没有实际效果!一点提醒:不要哗众取宠,也不要捏造事实,不要以为网上就无人监管。在网上指名道姓指控别人,并非最佳途径,事实上,我国设计有众多的控告或举报渠道,完全可以利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现在这样做,极有可能涉嫌侵害他人名誉,这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这个天下,没有什么法官可以一手遮天,敢胆滥用职权,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一、《刑事诉讼法》109条规定:


1、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2、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3、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二、《刑法》的相关规定


1、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第三百九十九条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