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第二章 使用登记

如题所述

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管理遵循严格的规定。在启用前或启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需向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领取使用登记证。对于租赁的锅炉压力容器,产权单位通常会将登记证交予使用单位随设备使用,但移动式压力容器除外,它们由产权单位直接向使用地登记机关办理。

使用单位在申请时,需按照安全技术规范提交相关文件,包括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说明、监督检验报告、锅炉压力容器安装质量证明书、水处理方法及水质指标(移动式压力容器还需提供车辆质量证明或认证证书)。对于特定类型的锅炉(如水容量小于50L的蒸汽锅炉,额定蒸汽压力小于0.1MPa的蒸汽锅炉等),可能只需提供部分文件。

登记机关对提交的文件和登记卡进行审核,当场能审核的,符合条件的即刻办理登记证;否则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于批量登记,时间要求在5至30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完成后,登记机关将编制注册代码和使用登记证号码,同时对于移动式压力容器,会发放包含出厂和使用信息的“移动式压力容器IC卡”。

发证后,使用单位需妥善保管登记文件和使用登记证,将其悬挂在锅炉房或压力容器本体上,并在明显位置标注登记证号码。对于无制造许可证制造的设备,登记机关将不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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