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

如题所述

强制执行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是当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存在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或者有新的被执行人出现时,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追加被执行人并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
一、原执行案件情况
原执行案件涉及债务纠纷,被执行人未按照法院生效判决履行债务。经过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申请人因此面临无法完全收回债权的困境。
二、追加被执行人的理由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发现新的被执行人(如债务人的关联公司、担保人、继承人等)与本案债务有密切关系,且具备履行债务的能力。基于上述理由,申请人认为有必要追加新的被执行人以保障债权的实现。
三、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加被执行人。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也为追加担保人等被执行人提供了法律依据。
四、申请事项
申请人请求法院依法审查本案情况,追加新的被执行人,并采取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以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
强制执行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是债权人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或有新的被执行人出现时,向法院提出申请的法律文书。申请人基于被执行人财产不足及新的被执行人与债务有密切关系等理由,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请求法院追加被执行人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规定: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八十三条规定: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追加被执行人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申请人、被追加的被执行人;有异议的,赋予其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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