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有哪几种?

如题所述

一、仲裁协议无效的具体情形
1. 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根据我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否则不受法律保护。
2. 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例如,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等不能仲裁,否则仲裁协议无效。
3.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法律规定,订立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必须具备完全的行为能力。
4. 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该仲裁协议无效。这违反了自愿原则,不符合仲裁协议成立的有效要件。
5.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者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且当事人未能达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二、仲裁协议的法律特征
1. 仲裁协议只能由具有利害关系的合同双方或其合格代理人订立,否则在争议发生时无法约束各方当事人。
2. 仲裁协议是当事人申请仲裁、排除法院管辖的法律依据。
3. 仲裁协议具有相对独立性。即使是以仲裁条款形式写入合同,也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他条款的无效不影响仲裁条款的效力。如果双方签订了单独的仲裁协议,则视为独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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