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户手续:
1、凭户口簿、公民身份证到入户派出所办理申请,填写《入户申请表》,派出所受理后呈分局审批。
2、经分局审核同意后,凭入户派出所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到迁出地派出所办理《市内迁移证》,再到入户派出所办理迁入手续。
3、购房者申请入户,持以上的有关证明材料到派出所申请,凡被批准购房入户者,到派出所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后回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4、凭《准予迁入证明》及《户口迁移证》、身份证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公民购房获得产权证件并实际入住后,才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通常情况下,迁移人需是落户地房主本人,或需与落户地房主系配偶、父母、子女、(外)祖父母、(外)孙子女等关系。
落户申请人持材料向购房所在地受理单位申请,填写《购买商品房申请入户表》。
经批准同意的,申请人可到市公安局户政科窗口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并持准予迁入证明回原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移证,再凭两证到入户地受理单位办理买房入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