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区别

民事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区别

民事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的区别为:1、审判形式不同,简易程序可以组成合议庭也可以由审判员独任审判,速裁程序只能由审判员独任审判;2、简易程序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速裁程序的应当当庭宣判;3、审限不同,简易程序的案件一般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速裁程序的一般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 民事速裁程序是指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而小额诉讼是采取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之一,但并不限干小额诉讼还包括其他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民事速裁程序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某些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犯罪轻微的刑事案件所适用的,比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第一审程序。采取简易程序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省办案时间、减轻当事人负担,符合现代诉讼制度改革发展的潮流。简易程序简化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程序,不受普通程序关于送达期限、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必须在判决前听取被告人最后陈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第二百二十五条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不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有哪些
不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有: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2、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3、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4、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的;5、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6、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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