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老板规定十天试用期满的话就签定半年合同,但是我们签定的合同也只是一个书面形式,他并没有办什么五险一金,在合同期间不接受任何离职报告,除非有很重要很重要的事他才会批准,但批准以后还要赔偿1000元的违约金。我想知道他这个规定是不是不合法的?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只在要合同期间提前30天打离职报告就行了,但是他们也有自己的规章制度。我们是15号发工资,所以他扣押了我们半个月的工资,像这样的话我做不满半年怎么办呢?同事跟我说只有两个选择,一是自动离职,二是付1000元违约金。
那我们不签合同行吗?本来签定合同是对双方都有益的。但我们那只有老板有益,对我们无益,还说我们签了要满半年才能打离职报告,而且在任职期间是被劝辞只能有一半的工资和提成,如果是被开除的,一分都没有。如果是在合同期间打离职报告的,而他也批准了还要赔偿违约金1000,没有一条是对我们有益的,所以我们都不敢签合同。请问他这规章自制是合法的吗?
追答签订合同 自己保留一份 申请仲裁时 是最好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