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价包干合同中的主材报价结算时是否可调整?

因合同中对主材价格做了“暂定价格”的约束,在竣工结算时可否按照实际价格而不是合同价格进行结算?
我方为甲方,招标时给予对方一个景观绿植的参考价,而施工竞标方按照多方造价(含绿植等主材)进行竞标,竞标后施工完验收时发现前期给予乙方的绿植参考价较市场价高2-3倍,所以看能否按照市场价来结算,是不是总价包干的合同,即使一开始定的“暂定价格”不合理,后期结算时也必须给乙方结算啊,
比较苦恼,已经跟乙方谈过一次,乙方说总价包干包含多个部分,虽然绿植赚了可观利润,可是其他地方就利润惨淡,直接跟我说这个价格是不可调整的,不知道是不是正确的,先谢谢阑珊和GWQPSB两位的解答了。

既然是暂定价格,在工程完工验收决算时,可以根据工程项目所在地区的材料定额标准进行价格结算啦。

当然如果是工程总价包死,在没有变更增减工程量的情况下,是不考虑上级价格了,只是按照预算价格执行啦。追问

阑珊你好,请看我的问题补充,有什么好的建议吗,谢谢了。工程变更挺多的,从500到800了,这样的情况下是否可以按照实际价格来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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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4-13
根据GB 50500-20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材料暂定价或称“暂估价”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是材料暂定价或称“暂估价”应按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中的材料单价结算,工程造价信息未发布的材料单价,其单价参考市场价格估算。结算时按实际价格结算。追问

GWQPSB:你好,请看我的问题补充,有什么好的建议吗,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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