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自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聘用》合同或工作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相关证明和《职工指导培训卡》和《户口簿》、身份证、三张一寸免冠照片,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有关部门进行失业登记,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从下一个月起失业人员凭证到指定地点领取失业保险金。
四、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有效期,是由其失业前累计缴费的时间确定的:
累计缴费一年以上的,可以领取三个月失业金;
合计缴费二年以上的,可以领取六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三年以上的,可以领取九个月失业金;
累计缴费四年以上的,可以领取失业金12个月;
累计五年以上的,每满一年增发一个月的失业金,但最长不能超过二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