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除名的条件和程序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党内除名是党组织对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党员的党籍作出组织处理的一种方式。除名包括对自行脱党者除名、对要求退党者除名和对被劝告退党而坚持不退者除名。

(1)对自行脱党者除名。在处理自行脱党者除名问题时,要弄清是否“没有正当理由”和是否“连续六个月”这两个基本前提。对有自行脱党行为的党员,党组织要及时进行帮助教育,不要在平时不管不问,到事后才去过问处理。支部大会讨论党员自行脱党问题并作出决定时,应通知本人参加。如通知后本人拒绝参加,支部大会仍然可以作出处理决定。

(2)对要求退党者除名。对那些改变了共产主义信仰,或者由于其他原因,不愿意继续做一名共产党员而要退党的党员,在弄清楚情况以后,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应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3)除名不是党的纪律处分,也不能代替党纪处分。对违犯党纪的党员应执行党的纪律,给予党纪处分,不能用除名或其他组织处理手段来代替。对于应宣布除名的,也不能用某种党纪处分来代替。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 第二十四条 经党支部党员大会通过、基层党委审批接收的预备党员,自通过之日起,即取得党籍。

对因私出国并在国外长期定居的党员,出国学习研究超过5年仍未返回的党员,一般予以停止党籍。停止党籍的决定由保留其组织关系的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作出。

对与党组织失去联系6个月以上、通过各种方式查找仍然没有取得联系的党员,予以停止党籍。停止党籍的决定由所在党支部或者上级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停止党籍2年后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按照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对停止党籍的党员,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恢复党籍。对劝其退党、劝而不退除名、自行脱党除名、退党除名、开除党籍的,原则上不能恢复党籍,符合条件的可以重新入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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