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处理民族问题的基本原则:坚持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为落实这一基本原则应该做到:
一、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结合国家的各种有利于民族平等、团结的政策方针,把我国建设成为民主、富强各个民族共同发展繁荣的社会主义国家。
二、加强党的民族理论和政策的宣传教育。
要坚持不懈地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法规以及民族团结、民族团结等民族基本知识教育。高度重视和防范出现伤害民族感情、有损民族团结不良信息的传播。努力通过形式多样、扎实有效的宣传教育使党的民族理论和政策以及“三个离不开”的思想更加深入人心。
三、不断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坚持广泛深入地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活动,真心实意地为少数民族群众和民族群居地方办实事、办好事,充分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保障少数民族群众在节庆、饮食、丧葬等方面的特殊需要。
四、确处理影响民族平等、团结繁荣的各种问题。
坚持讲原则、讲法制、讲政策、讲策略,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严格区分矛盾性质,不把非民族性质的问题归结为民族问题,是哪里的问题就在哪里解决。
五、切实发挥少数民族干部和民族宗教界代表人士的作用。
进一步提高依法管理民族事务水平,妥善处理涉及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的矛盾和纠纷,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