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张某育有二子,长子王甲,次子王乙。王甲娶妻李某,并于1995年生有一子王小甲。王甲于1999年5月遇车

2000年11月,王乙与曹某签订售房协议,以12万元的价格将该6间房屋卖给曹某。张某和李某知悉后表示异议,后因王乙答应取得售房款后在所有继承人间合理分配,张某和李某方表示同意。王乙遂与曹某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曹某当即支付购房款5万元,并答应6个月后付清余款。
曹某取得房屋后,又与朱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以15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朱某。在双方正式办理过户登记及付款前,曹某又与钱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以18万的价格将房屋卖给钱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2001年5月,曹某应向王乙支付7万元的购房余款时,曹某因生意亏损,已无支付能力。但曹某有一笔可向赵某主张的到期货款7万元,曹某与赵某达成一致,曹某书面表示赵某不再支付该货款,转为代曹某支付购房余款,并通知王乙,王乙未表示异议。
钱某得到房屋后,把房屋租赁给孙某使用,由于孙某需要贷款,遂将该房屋作为抵押物,与银行签订了抵押协议。
2002年11月,钱某把该房交给装修公司进行装修,合同中约定装修公司须使用大理石地砖,装修完成后付款。装修公司完工后,钱某发现地砖乃劣质材料,遂拒绝交付装修费。装修公司多次催缴未果,将钱某告上法庭,请求法庭强制执行。1、王某过世后留下的6间房屋应由哪些人分配?各自应分得多少?为什么?
2、王乙与曹某签订的售房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3、曹某与朱某、钱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效力如何?
4、如朱某要求履行与曹某签订的合同,取得该房屋,其要求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5、曹某的合同转让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6、孙某与银行的抵押合同能否生效?为什么?
7、装修公司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1.张某、王乙、王小甲。其中,张某分得4间,王乙、王小甲各分得1间。因该6间房系王某与张某的共同财产,王某死后,张某应获得其中的3间,余下3间房在第一顺序继承人间平均分配。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有张某、王乙,因王甲先于王某死亡,其子王小甲享有代位继承权。故余下3间房中张某、王乙、王小甲应各分得1间。
  2.有效。该6间房虽属共有财产,但转让协议已经其他共有人张某及王小甲的监护人李某同意。
  3.曹某与朱某签订的协议有效。曹某与钱某签订的协议亦有效。
  4.不能。因曹某已与钱某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钱某已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曹某履行不能,朱某只能要求曹某承担违约责任
  5.能。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放弃债权的行为。
  6.不能。因该赔偿金是专属于曹某自身的债权,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王乙不能行使代位权。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1-10-16
斌。。。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