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1月,王乙与曹某签订售房协议,以12万元的价格将该6间房屋卖给曹某。张某和李某知悉后表示异议,后因王乙答应取得售房款后在所有继承人间合理分配,张某和李某方表示同意。王乙遂与曹某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曹某当即支付购房款5万元,并答应6个月后付清余款。
曹某取得房屋后,又与朱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以15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朱某。在双方正式办理过户登记及付款前,曹某又与钱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以18万的价格将房屋卖给钱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2001年5月,曹某应向王乙支付7万元的购房余款时,曹某因生意亏损,已无支付能力。但曹某有一笔可向赵某主张的到期货款7万元,曹某与赵某达成一致,曹某书面表示赵某不再支付该货款,转为代曹某支付购房余款,并通知王乙,王乙未表示异议。
钱某得到房屋后,把房屋租赁给孙某使用,由于孙某需要贷款,遂将该房屋作为抵押物,与银行签订了抵押协议。
2002年11月,钱某把该房交给装修公司进行装修,合同中约定装修公司须使用大理石地砖,装修完成后付款。装修公司完工后,钱某发现地砖乃劣质材料,遂拒绝交付装修费。装修公司多次催缴未果,将钱某告上法庭,请求法庭强制执行。1、王某过世后留下的6间房屋应由哪些人分配?各自应分得多少?为什么?
2、王乙与曹某签订的售房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3、曹某与朱某、钱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效力如何?
4、如朱某要求履行与曹某签订的合同,取得该房屋,其要求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5、曹某的合同转让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6、孙某与银行的抵押合同能否生效?为什么?
7、装修公司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