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招投标的流程,具体一点

如题所述

政府招投标的流程:

1、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3、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4、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5、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扩展资料:

政府招投标的注意事项:

其次开标之前一定要把招标文件做好了,因为这是整个招投标工作的依据和准则。在开标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违反招标文件要求的问题,所以招标文件一定要尽可能详细,不要有歧义的语句和阐述.这样会对评标产生很大影响,投标单位可能会抓住这些空子不放,这样这个招标工作就可以说是失败了。

评标过程中记住一定要以招标文件为依据,一般在评标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就是没有依据招标文件执行或者招标文件对某些细小的环节阐述的有歧义,否则不会出现太大的问题。

在定标过程中也是看好招标文件要求,比如出现多标段的情况、每个标段的中标人如何产生、一个投标人能否同时中几个标段、不能同时中的时候分数如何计算等都要在招标文件中作出明确的阐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招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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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5-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三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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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3-04-15
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程序
第一章 招 标

第一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政府采购实行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机关为招标人。 第二条 招标人委托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 机构)招标的,招标人应与代理机构签订招标委托协议,并 报同级 政府采购管理及机关(以下简称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备案。招标委托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招标委托书; (二) 招标人与代理机构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三) 招标人全权代表的授权书; (四) 标的品目表; (五) 标的的技术参数和主要要求; (六) 定标程序; (七) 代理费用。 第三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或者代理机构,下 同)必须在《中国财经报》上发布招标通告,同时也可在省 级以上政府采购管理机关指定的其他报刊和信息网络上发 布。 第四条 招标通告和投标邀请函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等信息; (二) 标的的名称、用途、数量和交货日期; (三) 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和评标办法; (四) 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和时间; (五) 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六) 开标地点和时间; (七) 政府采购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 容: (一) 投标邀请函; (二) 投标人须知; (三) 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四) 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和评标方法; (五) 标的名称、数量、技术参数和报价方式要求; (六) 投标人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 (七) 投标保证金的要求; (八) 交货、竣工或者提供服务的时间; (九) 政府采购合同的主要条款及订立方式; (十) 政府采购合同的特殊条款; (十一) 政府采购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前款第(七)项所列投标保证金的要求,由省级以上政府采 购管理机关另行规定。 第六条 招标文件中应针对标的的具体情况,主要采用以下 评标方法: (一) 打分法。即由招标人制定评标因素(如价格、质量、 信誉、服务等)和相应的加权分值;评标委员会每位成员分 别对每个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进行评价、打分;汇总 计算评标委员会对每个投标人的打分,给出每个投标人的分 值。 (二) 最低投标报价法。最低投标报价法指所有满足招标 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中,报价最低的投标人即为中标人。此种办法一般适用于标的物技术含量不高且与其他物品关联度 不强的招标。 如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最低投标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 明显不合理,有降低质量、不能诚信履约的可能时
,评标委 员会有权通知投标人限期进行解释。如投标人未在规定的期 限内作出解释,或所作解释不合理,经评标委员会取得一致 意见后,可确定该投标人不能中标。评标委员会可将第二个 最低投标价的投标人作为报价最低的投标。如第二个投标人 有上述情形,则依此类推。 招标人也可采用最低评标价方法,包括寿命周期成本评 标法、 成本折算法等, 或者将两种以上的评标办法综合使用。 第七条 招标文件定稿后,招标人应将招标文件报政府采购 管理机关备案。政府采购管理机关收到招标文件后7个工作 日内如无异议,招标人方可刊登招标通告或发出投标邀请 函。 第八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以及含有 倾向或者排斥潜在的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 标人现场考察或开标前的答疑会。 第十条 开标前,招标人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 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人数以及与招标投标有 关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 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标底的知情人负有保密的 责任。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 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出至投标截止日,不得少于20天。
第十三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 修改时,应当在招标通告和投标邀请函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 15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 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人可视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并将 此变更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二章 投标

第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完全 响应。 第十五条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密封的投标文件 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 得开启。招标人拒收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第十六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 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 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七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标的实际情况,拟在 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工作交由他人完成的,应当在投标 文件中载明。 第十八条 两个以上供应上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 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承担的工 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 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 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共同投标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 第十九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 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或 者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开标、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二十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通告或者投标邀请函确定的时间 和地点公开进行。 第二十一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进行。 招标人、所有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和政府采购管理机关 等有关部门的代表参加开标会。 第二十二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代表检查各自投标文件的密 封情况,或由公证机关检查;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 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 内容。 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 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组成。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 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 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 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省级以上政府采购管 理机关确认的专家名册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和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 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第二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职责。 (一) 评标委员会负责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 要求,并作出评价。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向投标人进 行质疑。评标委员会有权决定全部或部分废标。 (二) 全部投标报价均超出标底或预算时,评标委员会有 权决定全部废标或要求全部投标人重新报价,并报政府采购 管理机关备案。 (三) 评标委员会负责完成全部评标过程,向招标人提出 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五条 评 标委员会工作程序。 (一) 先就所有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 出完全响应进行审查,确定合格投标人;然后采用招标通告 或投标邀请函所列的评标方法,从合格投标人中评出中标候 选人。 (二) 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须写出完整的评标报告, 经所有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后,方为有效。 (三)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 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 定中标人。中标人确定后,由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四)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 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 标项目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五) 中标人的情况应报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备案。

(六)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 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机关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七)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 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八)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 人,不得接受投标人任何馈赠,不得参加投标人以任何形式 组织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 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九)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天内,向政府 采购管理机关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的主 要内容包括: 1、 招标通告刊登的时间、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名单; 2、 开标的日期和地点; 3、 投标人签到名单; 4、 唱标价记录; 5、 投标报价; 6、 评标方法; 7、 评标委员会的授标建议; 8、 违法违纪供应商名单。 (十)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 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所 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 改。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订立 合同的条件。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 内容的协议。

合同一经确定,招标人应将合同草稿报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备 案。政府采购管理机关收到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如无异议, 招标人方可签订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 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合同,依照其规定。 (十一) 所有投标文件的正本由招标人妥善保管,政府采 购管理机关可随时抽查。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 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 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未颁发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资格管理 办法之前,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采购管理 机关可依据《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原则制定试行 办法。 第二十八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违反本规定的,由政府 采购管理机关依据《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进行 处罚。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省、自治区、直辖 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可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8-04-19
政府采购招标基本程序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2009-05-07 15:06:58 【打印】
招标,是《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政府采购方式之一,也是一种最具有竞争、公开透明程度最高的一种方式。一般来说,招标投标活动需经过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与定标等程序,但根据本人多年来从事招标采购工作的实践经验,完整的招标投标活动还应包括在招标前的准备工作。因此,我们可以把招标投标活动分成两个阶段,即准备阶段和招标阶段。各个阶段的基本程序如下:
一、准备阶段

在准备阶段,要对招标投标活动的整个过程作出具体安排,包括对招标项目进行论证分析、确定采购方案、编制招标文件、制定评标办法、组建评标机构、邀请相关人员等。主要程序是:

(一)制定总体实施方案

即对招标工作作出总体安排,包括确定招标项目的实施机构和项目负责人及其相关责任人、具体的时间安排、招标费用测算、采购风险预测以及相应措施等。

(二)项目综合分析

对要招标采购的项目,应根据政府采购计划、采购人提出的采购需求(或采购方案),从资金、技术、生产、市场等几个方面对项目进行全方位综合分析,为确定最终的采购方案及其清单提供依据。必要时可邀请有关方面的咨询专家或技术人员参加对项目的论证、分析,同时也可以组织有关人员对项目实施的现场进行踏戡,或者对生产、销售市场进行调查,以提高综合分析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确定招标采购方案

通过进行项目分析,会同采购人及有关专家确定招标采购方案。也就是对项目的具体要求确定出最佳的采购方案,主要包括项目所涉及产品和服务的技术规格、标准以及主要商务条款,以及项目的采购清单等,对有些较大的项目在确定采购方案和清单时有必要对项目进行分包。

(四)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要求和招标采购方案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一般应包括招标公告(投标邀请函)、招标项目要求、投标人须知、合同格式、投标文件格式等五个部分。

1、招标公告(投标邀请函)。主要是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招标项目的地点和时间要求;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地点和时间;招标文件售价;投标时间、地点以及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2、招标项目要求。主要是对招标项目进行详细介绍,包括项目的具体方案及要求、技术标准和规格、合格投标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竣工交货或提供服务的时间、合同的主要条款以及与项目相关的其它事项。

3、投标人须知。主要是说明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文件的编制方法和要求、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要求、投标价格的要求及其计算方式、评标标准和方法、投标人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和提交方式、提供投标文件的方式和地点以及截止日期、开标和评标及定标的日程安排以及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4、合同格式。主要包括合同的基本条款、工程进度、工期要求、合同价款包含的内容及付款方式、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验收标准和方式、违约责任、纠纷处理方法、生效方法和有效期限及其它商务要求等。

5、投标文件格式。主要是对投标人应提交的投标文件作出格式规定,包括投标函、开标一览表、投标价格表、主要设备及服务说明、资格证明文件及相关内容等?

(五)组建评标委员会

1、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

2、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的代表及其技术、经济、法律等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总人数一般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

3、《政府采购法》以及财政部制定的相关配套办法对专家资格认定、管理、使用有明文规定,因此,政府采购项目需要招标的,其专家的抽取须从其规定。

4、在招标结果确定之前,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应相对保密。
(六)邀请有关人员

主要是邀请有关方面的领导和来宾参加开标仪式,以及邀请监督机关(或公证机关)派代表进行现场监督。

二、招标阶段

在招标阶段,应按照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几个步骤组织实施,基本程序是:

(一)招标

1、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公开招标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发布投标邀请函)。招标公告必须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报刊或者媒体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的内容、格式与招标文件的第一部分相同。

2、资格审查。招标人可以对有兴趣投标的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的办法和程序可以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中载明,或者通过指定报刊、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由潜在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交资格证明文件,招标人根据资格预审文件规定对潜在的投标进行资格审查。

3、发售招标文件。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规定的时间、地点向有兴趣投标且经过审查符合资格要求的供应商发售招标文件。

4、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对已售出的招标文件需要进行澄清或者非实质性修改的,招标人一般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15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的购买者,该澄清或修改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这里应特别注意,必须是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5天发出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部分。

(二)投标

1、编制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载明的事项有:投标函;投标人资格、资信证明文件;投标项目方案及说明;投标价格;投标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招标文件要求具备的其他内容。

2、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投标人对编制完成的投标文件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密封、标记。这个过程也非常重要,往往因为密封或标记不规范被拒绝接受投标的例子不少。

3、送达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对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应不予开启并退还。招标人应当对收到的投标文件签收备案。投标人有权要求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中介机构提供签收证明。

4、投标人可以撤回、补充或者修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但是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之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撤回、补充或者修改也必须以书面形式。

这里特别要注意的是,招标公告发布或投标邀请函发出之日到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一般不得少于20天,即等标期最少为20天。

(三)开标

1、举行开标仪式。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以公开方式举行开标仪式。

2、开标仪式的基本程序是:

(1)主持人宣布开标仪开始(需简要介绍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即项目内容、准备情况等)。

(2)介绍参加开标仪式的领导和来宾同志(来自单位、职务、身份等)。

(3)介绍参加投标的投标人单位名称及投标人代表(这里需要对所招标项目作进一步介绍:如招标公告发布的时间、媒体、版面;截止什么时间有多少家供应商作出了响应,并提交了资格证明文件;有多少家供应商购买了招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有多少家供应商递交了投标文件,等等),在介绍招标人及其代表时,应按照递交投标文件的顺序介绍,先介绍招标人单位名称,接着介绍其代表人姓名、职务、身份。

(4)宣布监督方代表名单(监督方代表所在单位、职务、身份)。

(5)宣布工作人员名单(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及在开标时担负的职责:主要是开标人、唱标人、监标人、记标人)。

(6)宣读有关注意事项(包括开标仪式会场纪律、工作人员注意事项、投标人注意事项等)。

(7)检查评标标准及评标办法的密封情况。由监督方代表、投标人代表检查招标方提交的评标标准及评标办法的密封情况,并公开宣布检查结果。

(8)宣布评标标准及评标办法。由工作人员开启评标标准及评标办法(须在确认密封完好无损的情况下),并公开宣读。

(9)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情况。由监督方代表、投标人代表检查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情况,并公开宣布检查结果。

(10)开标。由工作人员开启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须在确认密封完好无损且标记规范的情况下)。开标应按递交投标文件的逆顺序进行。

(11)唱标。由工作人员按照开标顺序唱标,唱标内容须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招标文件对应宣读的内容已经载明)。唱标结束后,主持人须询问投标人对唱标情况有无异议,投标人可以对唱标作必要的解释,但所作的解释不得超过投标文件记载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2)监督方代表讲话。由监督方代表或公证机关代表公开报告监督情况或公证情况。

(13)领导和来宾讲话。按照开标仪式的程序安排,参加开标仪式的领导和来宾可就开标以及本次采购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发表意见、看法,提出建议(此部分程序可以提前在开标程序的第三步进行)。也可以安排采购人代表发言,由采购人代表向有关方面作出承诺。

(14)开标仪式结束。主持人应告知投标人评标的时间安排和询标的时间、地点(询标的顺序由工作人员用抽签方式决定),并对整个招标活动向有关各方提出具体要求。

开标应当作记录,存档备查。

(四)评标

1、开标仪式结束后,由招标人召集评标委员会,向评标委员会移交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

2、评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评标由评标委员会独立进行评标,评标过程中任何一方、任何人不得干预评标委员会的工作。

3、评标程序

(1)审查投标文件的符合性。
(2)对投标文件的技术方案和商务方案进行审查,如技术方案或商务方案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则可以判定其为无效投标。

(3)询标。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地方进行必要的澄清,但澄清不得超过投标文件记载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综合评审。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评标标准、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审和比较。综合评审和比较时的主要依据是: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评标标准、办法,以及投标文件和询标时所了解的情况。这个过程不得也不应考虑其它外部因素和证据。

(5)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根据综合评审和比较情况,得出评标结论,评标结论中应具体说明收到的投标文件数、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数、无效的投标文件数及其无效的原因,评标过程的有关情况,最终的评审结论等,并向招标人推荐一至三个中标候选人(应注明排列顺序并说明按这种顺序排列的原因以及最终方案的优劣比较等)。

(五)定标

1、审查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论。招标人对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结论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应包括评标过程中的所有资料,即评标委员会的评标记录、询标记录、综合评审和比较记录、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个人意见等。

2、定标。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原则,在规定时间内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中标人必须满足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且其投标方案为最优,在综合评审和比较时得分最高的。

3、中标通知。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定标,在确定中标后应将中标结果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

4、签订合同。中标人应当按照中标通知书的规定,并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如采购人委托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则直接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及其修改和澄清部分、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其补充部分是签订合同的重要依据。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4个回答  2013-07-16
建设工程招投标流程
1、 建 设 工 程 报 建
建设单位应在建设工程立项文件批准后30天内,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前办理报建手续。报建程序:
一、建设单位领取《xxx建设工程报建表》和《xxx建设工程报建信息卡》。有自行招标能力的,可领取《xxx建设单位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核定申报表》;无自行招标能力的应委托有符合资质等级的招标代理单位代理招标。
二、建设单位填妥《xxx建设工程报建表》、《xxx建设工程报建信息卡》和《xxx建设单位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核定申报表》(或签订代理合同)后,持建设工程立项批准文件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有关证明一并报送市招投标办审核。
三、资料符合要求的,市招投标办随即办理报建手续并发放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卡。
2、 勘 察 承 发 包 管 理
一、招标条件
1、建设工程已报建
2、立项批复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3、规划用地红线图
二、招标信息的发布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应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人的资质与要求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三、投标人的资质要求
投标人应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勘察资质及满足招标公告的要求。
四、招标文件、补充招标文件备案
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招标须知:
1、投标邀请函
2、工程概况
3、招标依据与基础资料
4、招标的范围和内容
5、投标文件编制要求
6、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
7、日程安排
8、补偿金的支付
9、合同主要条款
10、其他
(二)项目说明与勘察技术要求
(三)附件
补充招标文件:
发出补充文件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备案期限为5个工作日内。 资格预审文件参照招标文件的备案期限。
五、评标委员会组成备案
1、评标委员会由市建委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组成的,在评标报告中一并备案。
2、技术特别复杂、专业要求特别高或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难以胜任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需备案。备案期限为2个工作日内。
六、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备案
招标人应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招投标办提交评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xxx建设工程勘察招标投标办事流程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提交的书面评标意见和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会议纪要)
3、确定中标人的理由
4、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5、中标通知书
备案期限为5个工作日内
七、合同备案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确定的内容订立书面合同;并于订立合同之日起7日内备案。
●市招投标办对现场踏勘、答疑会、开标、评标等招投标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
●其他发包方式的项目,参照以上相关内容备案。
3、 设 计 承 发 包 管 理 一、招标条件 1、建设工程已报建
2、立项批复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3、选址意见通知书等规划设计条件批复 4、规划用地红线图 二、招标信息的发布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应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三、投标人的资质要求
投标人应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 四、招标文件、补充招标文件备案 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投标须知: 1、投标邀请函 2、工程概况
3、设计依据和招标单位提供的资料 4、招标的范围和内容 5、投标文件编制要求 6、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 7、日程安排 8、补偿金的支付
9、合同主要条款 10、其他 (二)设计任务书 (三)附件 补充招标文件:

发出补充文件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备案期限为5个工作日内。
资格预审文件参照招标文件的备案期限。 五、评标委员会组成备案
1、评标委员会由市建委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组成的,在评标报告中一并备案。 2、技术特别复杂、专业要求特别高或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难以胜任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需备案。 备案期限为2个工作日内。 六、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备案
招标人应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招投标办提交评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办事流程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提交的书面评标意见和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会议纪要) 3、确定中标人的理由 4、合格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5、中标通知书
备案期限为5个工作日内。 七、合同备案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确定的内容订立书面合同;并于订立合同之日起7天内备案。
●市招投标办对现场踏勘、答疑会、开标、评标等招投标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 ●其他发包方式的项目,参照以上相关内容备案。
3、 设 计 承 发 包 管 理
一、招标条件
1、建设工程已报建
2、立项批复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3、选址意见通知书等规划设计条件批复
4、规划用地红线图
二、招标信息的发布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应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三、投标人的资质要求
投标人应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
四、招标文件、补充招标文件备案
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投标须知:
1、投标邀请函
2、工程概况

3、设计依据和招标单位提供的资料
4、招标的范围和内容
5、投标文件编制要求
6、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
7、日程安排
8、补偿金的支付
9、合同主要条款
10、其他
(二)设计任务书
(三)附件
补充招标文件:

发出补充文件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备案期限为5个工作日内。
资格预审文件参照招标文件的备案期限。
五、评标委员会组成备案
1、评标委员会由市建委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组成的,在评标报告中一并备案。
2、技术特别复杂、专业要求特别高或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难以胜任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需备案。 备案期限为2个工作日内。 六、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备案
招标人应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招投标办提交评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xxx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办事流程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提交的书面评标意见和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会议纪要)
3、确定中标人的理由
4、合格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5、中标通知书
备案期限为5个工作日内。
七、合同备案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确定的内容订立书面合同;并于订立合同之日起7天内备案。
●市招投标办对现场踏勘、答疑会、开标、评标等招投标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 ●其他发包方式的项目,参照以上相关内容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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