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被人打伤眼睛,伤及视网膜,视力明显下降,法律上应受如何处置?

如题所述

行为人对受害人造成的伤害以《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为依据,可以构成轻伤,那么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如果公安机关已经介入,那么受害人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犯罪嫌疑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如果定残)等,但是不得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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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11-18
刑法与民法上均可追究责任,但同时只能追究一种责任。刑法上主张故意伤人,伤人者因此会受到刑罚处罚;民法上主张侵害人身权利,可以请求赔偿。追问

请问:1、现行刑法和民法中有无规定,先动手打人一方及被打一方(有防卫或还手动作),双方同时拘留?
2、先动手打人并将被打人至轻伤、轻微伤,法律上如何分别处罚?谢谢解释

追答

不好意思呢,程序法方面,我并不是很清楚。所以第一个问题,我不能给出准确答案。
对于故意伤害罪的认定,首先要区分伤害与殴打行为的界限。伤害是指损害他人肢体、器官、组织完整和正常机能的行为。殴打,是指造成人体暂时性疼痛,但不伤害人体健康的行为。殴打也可能造成一定的人体损害,如脸肿、鼻腔出血、皮下出血等,但这里造成的损害,并不是伤害罪意义上对人体健康的损害,不能构成伤害罪。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1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具体做饭和法律条文如下:
  首先要报警,要求公安机关对伤情进行鉴定,如果一旦鉴定为轻伤的话,那么可要求对方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可以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赔偿的项目有: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如果经鉴定构成伤残的还要支付伤残赔偿金(这块的赔偿数额是最多的)、被抚养人的生活费、精神损失费等。
  如果经过鉴定不构成轻伤,那么可以启动民事程序,要求对方对上述的民事赔偿部分进行赔付,而且同时要求公安对其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相应拘留处罚。如果协商不成,完全可以向法院起诉的,只要证据充分,这样的案子胜诉是没有问题的。具体的赔偿数额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计算的,建议可以委托律师出具一份赔偿清单的,走司法程序肯定是有些繁琐,但是只有这样才能维护权利。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18条、第19条、第20条、第21条、第22条、第23、第24条等来请求赔偿。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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