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1、现行刑法和民法中有无规定,先动手打人一方及被打一方(有防卫或还手动作),双方同时拘留?
2、先动手打人并将被打人至轻伤、轻微伤,法律上如何分别处罚?谢谢解释
不好意思呢,程序法方面,我并不是很清楚。所以第一个问题,我不能给出准确答案。
对于故意伤害罪的认定,首先要区分伤害与殴打行为的界限。伤害是指损害他人肢体、器官、组织完整和正常机能的行为。殴打,是指造成人体暂时性疼痛,但不伤害人体健康的行为。殴打也可能造成一定的人体损害,如脸肿、鼻腔出血、皮下出血等,但这里造成的损害,并不是伤害罪意义上对人体健康的损害,不能构成伤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