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的具体事例

如题所述

  1996年,34岁的河南农民李庆乐邀两老乡来兰共同致富。没想到3人抵兰当晚,两老乡就死于非命,李庆乐随即因故意杀人的罪名遭逮捕后被提起公诉。直到2006年,该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检方撤诉后,已经在看守所度过近7个春秋的李庆乐才重获自由。在李庆乐向兰州市检察院提请国家赔偿,要求支付因错误逮捕造成的损失27万余元、精神抚慰金50万元无果后,2009年12月18日,经由省高院赔偿委员会审查决定,李庆乐终于拿到了应由兰州市检察院支付27万余元国家赔偿款的决定书。

  来兰打工 无辜“入狱”

  1996年2月,一直在兰打工的李庆乐找到了一笔收购废旧铝线的生意,他第一时间想到了自己远在河南老家的朋友孙国安、史兴运,于是专程返家约朋友共同来兰发财致富。当年2月17日,3人一同乘车抵兰,暂住兰州黄河电线厂伏龙坪分厂同一间宿舍内。意外的是,当晚8时许,李庆乐的两个老乡惨遭杀害,身上携带的6万元现金也不翼而飞。而外出的李庆乐成了这件凶杀案的最大嫌疑人。1999年11月26日,兰州市公安局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将其刑事拘留。次年3月,李庆乐被兰州市检察院批准逮捕。该案经公安局侦查终结后,2000年7月4日,兰州市检察院对李庆乐提起公诉。后经多次退查、提起公诉、开庭审理环节,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兰州市检察院于2006年5月23日,向兰州中院提出撤诉。次日,兰州中院裁定准

  予撤回起诉。2006年8月13日,兰州市检察院向李乐庆宣布了不起诉决定书。同年9月14日,李庆乐被释放。

  奔波2年 终获赔偿

  从外来民工到杀人嫌犯,身份的变化让李庆乐一直抬不起头。被释放后,李庆乐想到的第一件事就是雪洗冤屈。2008年1月27日,李庆乐向兰州市检察院提出了国家赔偿申请,但该院在法定期间内未作出赔偿决定。2009年1月19日,李庆乐向省高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请求,要求兰州市检察院赔偿因错误拘留、逮捕长达2478天,给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27万元,并支付精神损失费50万元,同时要求兰州市检察院对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2009年12月18日,省高院赔偿委员会审查认为,兰州市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作出,说明在法律上不能认定李庆乐有罪,不起诉决定书就是对侵权事项的依法确认。而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李庆乐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据此,省高院赔偿委员会认定,赔偿义务机关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应向李乐庆予以赔偿。赔偿数额按照2008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111.99元计算,被错误羁押2478天,应赔偿27.7511万元。关于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请求,委员会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应由赔偿义务机关酌情处理。但因《国家赔偿法》并未将精神损失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此项请求未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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