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深户,33岁离异,孩子归对方抚养,本人无房产无固定收入是否可以申请廉租房?

如果可以申请廉租房,需要提供什么资料怎么申请呢?请教高人,谢谢!!

看看各自在其父母亲家,房屋人均面积是否在15平方以下

申请规定:结婚还需要满一年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有关问题
(一)申请家庭应如何确定?共同申请人主要包括哪些人员?
家庭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全体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应当共同生活,并且相互之间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共同申请人主要包括:(1)配偶(结婚需满一年);(2)父母、子女与祖父母、外祖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3)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弟、妹。
(二)哪些家庭成员必须一同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以下家庭成员必须一同申请经济适用住房:(1)夫妻应当一起申请,而且必须结婚满一年。(2)年满70周岁的老人(不包含孤老),应当和具有法定赡养义务的家人一起申请。(3)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30周岁以下的成年单身人士应当和父母一起申请,如果父母都已经去世,应当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的家人一起申请。(4)夫妻离婚后,如果和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去世,而另一方不愿意和子女一起申请,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30周岁以下的成年单生人士应当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的家人一起申请。
(三)哪些人员在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时,在户口条件方面执行特殊规定?
下列人员执行特殊的户口规定:(1)申请人按照本市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规定的投靠政策、取得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在申请区(县)的城镇户口年限只需连续满2年。(2)原户口在申请家庭户籍内的现役军人、海员、野外筑路、勘探等人员,在申请时户口已经迁回原户籍地,或者户口没有迁回但本人还没有结婚的,不受本市城镇户口年数和申请区(县)户口年限的限制。(3)申请家庭中出生就报上本市城镇户口的7周岁以下儿童,不受到本市城镇户口年数和申请区(县)户口年数的限制。(4)申请家庭中出生就报上本市城镇户口的7周岁到18岁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30周岁以下的成年单身人士,不受到申请区(县)户口年数限制。(5)夫妻原来的户口不在一起,但双方在原户籍地都符合本市城镇户口年数和申请区(县)户口年数的要求,申请之前夫妻一方将户口迁到另一方的,迁户口的一方不受到申请区(县)户口年数的限制。(6)离婚的申请人把户口迁回婚前的户籍地,在婚前户籍地提出申请时,申请区(县)户口年数可以累计计算,也就是说可以加上婚前在申请区(县)的户口年数。
(四)家庭中有不符合户口准入标准成员,该如何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家庭成员中有以下情形的,符合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条件的其他成员可以申请经济适用住房:(1)部分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但不符合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年限和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区(县)户口年限的;(2)部分家庭成员为本市农业户口的;(3)部分家庭成员为外地户口的。有上述情形的家庭成员,应当列入经济状况核对人员范围,但不列入住房面积核定人员范围,不列入住房供应人员范围。
(五)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如何确定?
申请对象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按照核定面积家庭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确定。核定面积家庭是指包括申请对象在内的,在申请对象住房中有住房权利的家庭关系人员构成的家庭。核定面积家庭人数原则上按申请对象户籍所在地住房和他处住房内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的人数确定。核定面积家庭的住房建筑面积按申请对象户籍所在地住房和他处住房的建筑面积合并计算(以《房地产权证》或者《租用公房凭证》等有效房产凭证记载为准)。核定面积家庭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按该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与该家庭人数的商确定。
(六)哪些人员可计入核定面积家庭人数,哪些人员不予计入?
下列人员可以计入核定面积家庭人数:(1)户口在本市他处居民家庭或者工作学习单位,按规定须一同申请的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的申请家庭成员;(2)原户口在申请对象户籍内的未婚现役军人、海员、野外筑路、勘探等人员;(3)因入托、求学等原因,户口迁离申请对象户籍所在地的未成年人员;(4)户口在申请对象户籍内,在境外学校学习未满5年,未定居且未婚,或者在境外工作未定居且在本市居住满90日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核定面积家庭人数:(1)除按规定不受户口年限限制的人员以外,户口迁入申请对象户籍所在地住房或者他处住房未满三年的人员;(2)申请对象以外,户口在申请对象户籍所在地住房或者他处住房已满三年,但在本市另有住房且居住不困难的人员;(3)父母在本市另有住房,因入托、求学等原因将户口迁入申请对象户籍所在地或者他处住房的未成年子女
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7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区(县)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5年;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含15平方米);3人及以上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 39600元 (含 39600元)、人均财产低于120000元 (含120000元);2人及以下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1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43560元(含43560元)、人均财产低于132000元 (含132000元);申请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申请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

同时符合上述标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30周岁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人士),可单独申请购买经适房。

除准入标准外,《通知》亦对供应标准作出明确规定,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照下列标准供应——单身申请人士或者2人申请家庭,购买一套一居室;3人申请家庭或者原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规定限额 (即人均15平方米建筑面积限额×申请家庭人员数-申请家庭原有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上的2人申请家庭,购买一套二居室;4人及以上申请家庭,购买一套三居室;申请家庭人员较多、申请家庭人员代际结构较复杂或者经区 (县)住房保障机构同意、申请家庭将原有住房交政府指定机构收购的,区(县)政府可以酌情放宽住房供应标准,相关标准应当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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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11-26
咨询当地房管部门
纵横法律网 金志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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