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和人发生打架,不严重,属于抓伤和眼睛青乌。但是此人说自己有心脏病。经派出所调解赔偿签字就于当时赔偿以后所有就此了解。我想问如果他病情加重还能要求赔偿或者负刑事责任吗?在双方离开之前除了脸上伤,人一切正常。呆派出所五个小时都是正常,没有任何不良反应,也写了收款条。上面好像写着双方以后不对对此事进行任何纠纷。
俩人打仗,双方轻伤,在派出所私了了派出所盖的公章,还要负法律责任吗?
以后不负法律责任了
除非被打的一方病情突然恶化,重伤或死亡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