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5-10-04
办学项目外方涉税适用政策:
(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如前所述,合作办学项目中外国教育机构作为非居民纳税人,其来源于合作办学项目的收入就应该在我国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依据双边税收协定在未构成常设机构,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外国教育机构,按照《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以下简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应提交税务机关要求提交的证明资料。否则,不得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应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税款。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外国教育机构,应以外国教育机构来源于合作办学项目的收入扣除其与该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等支出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其中境外教育机构发生的与该项目有关的费用,需要提供境外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反之,则需依照税法规定,在税务总局规定的利润水平范围内,当地税务机关可以参考同行业或者类似行业的利润水平核定其利润率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按照《管理暂行办法》,合作办学项目外国教育机构非居民所得税应按纳税年度计算、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境内支付人为外国教育机构应纳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或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外国教育机构在项目所在地申报缴纳。
(二)外籍教师个人所得税。对合作项目中外国教育机构派至我国境内任教的外籍教师等雇员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判断,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对来自与我国签有税收协定的国家,并且符合协定中“教师” 条款的外籍教师取得的教学收入,应就其取得的教学收入在协定规定期限内免征个人所得税。目前,协定中一般规定自其第一次到达之日起,三年内免予征税。二是对来自非协定国,或来自协定国却不符“教师”条款规定的外籍教师取得的教学收入,应根据税法有关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的判定标准,确定其纳税义务范围。
(三)营业税。合作办学项目中外国教育机构提供教育劳务的收入可以分为如下几类:提供学历教育取得的教学收入、提供非学历教育取得的教学收入、提供学历证书及资格证书收取的证书费收入等。对于不同的收入来源,其适用的营业税政策也存在一定的差别。
第一,提供学历教育取得的教学收入。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的规定,如果外国教育机构的确为项目毕业生学历教育,并能够提供我国承认的学历证书,则其取得的教学收入可认定为提供学历教育取得的收入,经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后,可免征营业税。外国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是否为学历教育,可根据国家统一编号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及相关合作办学项目协议条款进行判断。
第二,提供非学历教育取得的教学收入。对不能同时满足《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及相关合作办学协议条款的合作办学项目,应认定为非学历教育。对外国教育机构取得的教学收入应根据营业税相关规定按“文化体育业”的税目缴纳营业税,税率为3%。
第三,提供学历证书及资格证书收取的证书费。对外国教育机构在教学收入以外另行收取的学历证书费及资格证书费,可以认定为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营业税相关规定依“转让无形资产”税目营业税税率为5%。根据《新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上述三类收入,应由境内中间人或中方合作者代扣代缴纳应纳营业税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