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杰律师认为:
根据二○○七年八月二十三日公安部、教育部发布了《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明确了公安、教育部门对校车的管理职责。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和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规定如下:(二)玩忽职守案(第三百九十七条)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4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7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正宁县政府对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有五:一是校车驾驶人员安全意识淡薄,严重违规超载,左道超速逆行;二是称幼儿园私自改装车辆,逃避监管,车辆限定9座改装为无座;三是小博士幼儿园董事长李军刚安全责任意识不强,对所辖737名学生只安排4辆校车接送,没有尽到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四是因大雾天气影响,货车和校车司机遇到紧急情况处置不力;五是教育、交警部门监管不力。
疑问一、请问车严重超载时查超人员在哪里?为何没有发现?二、请问私自改装居然逃过监管人员的法眼,负责监管车辆的人员那一刻在哪里?三、请问正宁县有何依据称幼儿园是第一责任人?四、公安、交警部门监管不力仅仅是撤职,够震慑渎职行为吗?很明显,庆阳市对此事的处理有轻描淡写,避重就轻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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