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校车事故体现的法律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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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日上午9时左右,甘肃省庆阳市正宁县榆林子镇下沟砖厂门口,一辆大翻斗运煤货车与榆林子镇小博士幼儿园接送学生的面包车相撞,造成20人死亡,其中18名幼儿,2名成人。这辆用作校车的面包车,荷载9人,却实载64人。18个祖国的花朵和未来就这样过早地凋谢了,真让人悲痛。孩子们用自己的生命给了我们血的教训。散粉思考者认为甘肃校车事故凸显五大问题亟待解决:

第一,校车安全监管问题,谁来负责?
虽然我国首部专门规范小学生校车安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专用小学生校车安全技术条件》已于去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标准明确规定了校车的一般要求、上部结构强度、坐椅、护板、出口等12个方面“全面规范”的校车安全标准。其中规定,学生座位必装安全带,还要装有类似飞机“黑匣子”的汽车行驶记录仪等等。虽然“硬件”规则有了,但在规则执行和监管的“软件”方面,还有很多问题。事故发生的所谓校车是一辆面包“黑校车”。不符合校车安全标准。在利益驱使下,报废车、拼装车、农用车等改造成“黑校车”,直接危害着众多孩子的生命,如何彻底清理这些危险的校车?校车安全究竟谁来负责,谁来监管?

第二,合规校车数量跟不上需求,谁来买单,谁来管理?
事故发生的所谓校车之所以超载是因为校车数量不足。这种现象在边远贫困地区更是严重。谁该为校车买单呢。目前不少教育部门试图用市场经济的手段来解决,将校车包给个体或有关部门,投不多的资金,大头由乘坐的儿童家庭承担,用其产生的利润来维护校车的运行。校车市场化不可避免其逐利性带来的安全隐患。在公众眼中,教育部门和学校管理校车是理所应当的,“但现实是学校不想管校车,教育部门也不愿意承担责任,
双方都在互相推诿。看看国外是怎么做的呢。散粉思考者看有关资料显示,早在1988年美国的最高法院就做出了判决,不允许学校董事会对学生乘坐校车收费。校车的费用基本由政府支出,其中联邦政府支付一半多,其余由各地的纳税人决定如何支付。据统计,美国每年在校车上要为每个学生支出500美元左右,为残障等特殊儿童支付的更多,超过了每年两千美元。尽管美国的公车非常少,但在校车这一块,花起钱来却毫不吝啬。中国的国内生产总值(GDP)已经排名世界第二,早已不能再被称为“穷国”。各级政府不该只花钱在面子工程上。散粉思考者看目前政府需要迫切解决的是校车的定性问题。校车应该由政府完全买单,还原校车的公益属性,将规范的校车建设纳入公共服务体系,而不是交给市场进行市场化运营。
第三,缺少校车特权立法,该不该立法?
在美国,在校车配置方面要求近乎苛刻,其标准高于同等标准的公众用车。而在管理方面,校车有时甚至优于救护车和消防车。比如,当校车准备停车并伸出“Stop”牌,此时所有接近校车的车辆,必须立即减速并停车;超越正在停靠和上下学生的校车是最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之一;当校车标志上的黄灯开始闪烁时,所有车辆的时速不得超过15英里。我们也应该给校车以特权,确保学生上下校车以及校车行驶的安全。

第四,校车安全性问题,谁来制造?
美国校车必须由专业厂商制造,质量高,造价昂贵,有“客车的设施、卡车的骨架”之称。2006年11月,在美国印第安纳首府,一辆素以彪悍著称的悍马撞上了停在路边的无人校车。结果,悍马半个车体粉碎,校车却安然无恙。虽然全部从美国进口轿车不现实,但是现在中国是个汽车生产大国了。国家应该切实落实校车生产和其安全性问题。

第五,校车司机的素质问题,什么人才能开校车?
这次车祸的司机,居然逆道行驶。作为司机本身素质就是个问题,校车不该是个司机就该开的。美国的校车司机都是经过特别挑选的专业司机,大多为女性,这是因为女性比男性更加细心谨慎。相关法律条例还规定,一个司机如果在四年内罚单超过三张,就没有资格当校车司机。在加拿大,成为校车司机不是件容易的事情。首先必须符合作为司机的常规要求,如有 3年以上的驾驶经验,通过司法机关的无犯罪记录检查,通过政府药检部门的酒精和药品的严格测试。还有一些更细致的规定,如必须有在和孩子相关的社区服务的经验,愿意为孩子服务,喜欢并能很好地与孩子沟通。此外,成为一名校车司机,还必须完成专业的校车司机培训且考试合格。散粉思考者看我们也得对校司机有严格的要求才能减少车祸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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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12-06
王永杰律师认为:

根据二○○七年八月二十三日公安部、教育部发布了《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明确了公安、教育部门对校车的管理职责。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和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规定如下:(二)玩忽职守案(第三百九十七条)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4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7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正宁县政府对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有五:一是校车驾驶人员安全意识淡薄,严重违规超载,左道超速逆行;二是称幼儿园私自改装车辆,逃避监管,车辆限定9座改装为无座;三是小博士幼儿园董事长李军刚安全责任意识不强,对所辖737名学生只安排4辆校车接送,没有尽到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四是因大雾天气影响,货车和校车司机遇到紧急情况处置不力;五是教育、交警部门监管不力。

疑问一、请问车严重超载时查超人员在哪里?为何没有发现?二、请问私自改装居然逃过监管人员的法眼,负责监管车辆的人员那一刻在哪里?三、请问正宁县有何依据称幼儿园是第一责任人?四、公安、交警部门监管不力仅仅是撤职,够震慑渎职行为吗?很明显,庆阳市对此事的处理有轻描淡写,避重就轻的嫌疑。

参考资料:http://blog.sina.com.cn/s/blog_446286250100uuun.html

第2个回答  2011-11-30
民事上,赔偿的问题怎么处理。刑事上,交通肇事罪的定罪量刑问题。行政上,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不作为责任。追问

能不能仔细点?谢谢

追答

民事上,分清侵权人都有哪些。这起事故中,货车司机、货车所有人、挂靠公司及其车辆投保单位,都可成为被告。学校也可以成为被告,要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刑事上,交通肇事罪,情节特别恶劣(至20人死亡)判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往上限靠。
行政上,教育部门明知该学校校车有超载的情况,也仅是警告几下,对该超载现象起不到任何作用,系行政不作为导致如此恶劣的交通事故发生,试问教育部门相关责任人员是不是应该怎么相应的责任?
以上仅是本人的粗陋意见,请考证后再做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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