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财税[2008]1号 二、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根据财税[2008]1号,(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我的疑问是:
1. 假设基金公司发行基金一共募集到100元,然后,基金管理人用这100元买卖股票后使得基金的价值变成了120元。根据第一条,基金不用就这20元缴纳企业所得税。 我疑惑的是,基金就是个产品,为什么要交税呢?生产性企业的产品如果增值了,在卖出去之前也不用交税啊?
2. 根据第三条,基金管理人不用就这20元缴纳企业所得税。我疑惑的是,这20元的增值是属于基金的,也就是属于基金投资者的,跟基金管理人无关,基金管理人只能在其赎回的时候获得手续费而已,为什么要就这20元交企业所得税呢?

谢谢阿

1、你说的是流转税,这里说的是所得税,请注意区别。
2、正是你说的这个原因,所以基金公司或基金管理人所获得差价收入才免交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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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11-30
一问:首先基金是产品,是基金公司利润来源。政策所优惠的是正是基金公司从其产品部分业务(政策有具体规定,如买卖差价)中获取的利润 不交企业所得税。所以,基金公司计算应税所得时,也剔除每只基金符合政策优惠的利润部分;
二;基金管理人就是基金公司是企业,企业产品的利润自然是税后利润,是交完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如果没有政策,那20元的利润要先交税 后分配净值。另外,现在有些基金公司为了显示其运作信心 会由相关股东自有资金购买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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