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毕业工作,这就遇到难题了,大家帮下忙。。。
我是南京人,是8月中旬入职的,当时说三个月的试用期,现在11月了,已经满试用期。但是由于公司之前是挂靠性质的,现在刚注册成功,想和我协商,能不能到明年再和我签正式合同,即明年转正。如果明年一月签合同,就同意帮我补交今年12月份的社保。那我就想问了:
1、试用期不是包括在劳动合同的劳动期限内的么?别的公司都有补交试用期社保这一说法,为什么我们公司没?是不是侵犯我劳动权益了?
2、如果1月签合同,那我不是超过了三个月的试用期了么?超过的工资应该怎么算?公司意思还是按照试用期的算。这是不可以的吧???另外,公司想一月签合同,直接补我12月份的保险,前面的就不算了,这也不行吧?
3、当初公司答应交五险,现在说要按最低标准的20%带我交社保,我个人交11%?这是错的吧?我查了下,应该公司交34.3%,个人交11%+10啊!!!
PS:公司小,当时都没签什么试用期合同的。。。是不是试用期社保就没了?是不是要有证据证明自己有在这家公司工作?
大家帮帮忙啊,谢谢谢谢了!
当时八月进公司没签合同,到现在转正期过了也没签合同,这时我可以要求她给我补试用期社保么?
追答可以,并且他应该这样做,以事实劳动为准。只要不是跨年度,社保还是可认补缴的。
追问谢谢啦!~她的意思是明年签合同,试用期延长到12月底,就是四个多月,但只补我今年12月份的社保,该怎么和她谈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