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成立专利事务所根据《专利代理条例》专利代理机构的成立,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章程、固定办公场所。
2、有必要的资金和工作设施。
3、财务独立,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有三名以上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专职人员和符合中国专利局规定的比例的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兼职人员。律师事务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必须有前款第四项规定的专职人员。
向专利管理机关申请成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成立专利代理机构的申请书,并写明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办公场所、负责人姓名。
2、专利代理机构章程。
3、专利代理人姓名及其资格证书。
4、专利代理机构资金和设施情况的书面证明。
扩展资料:
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审批程序如下:
1、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经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认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认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2、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决定,通知上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并向新设立的机构颁发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和机构代码;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上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重新进行审查。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专利代理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