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般纳税人公司注销后发现漏税的问题。

我一朋友,2009年注册个公司,2010年底注销,2011年年中被税务局发现偷税漏税500万,请问,税务局还能去找我那个朋友吗?找我朋友还有用吗?有什么依据?
好像税法对这块还没有明文规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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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注销后的税务追缴问题不在税法范畴,在《企业破产法》和《公司法》中有明文规定。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所以,对经破产程序而终止的公司,税务机关可向其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追缴偷逃税款。连带债务人主要是股东。

《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依此规定,对公司在注销后查出偷逃税行为,可视为故意逃避国家税收这一“公债”,属于滥用行为,应由其股东对应纳税款全额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有限责任公司来说,清算组成员就是股东,非常了解公司是否存在偷逃税,如果公司没有缴纳应缴税款就申请注销很可能属于故意行为,清算组成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对纳税有永久追偿的权利,即没有诉讼时效,且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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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2-21
公司注销,税务登记证是否注销?公司的性质也有影响
第2个回答  2012-02-21
至少你那个朋友 再注册公司 做法人 不好办理
现在至少进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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