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大学生,去年十月,在学校一家火锅店做兼职,一星期大概20小时左右。在入职之前,老板问我可以做到几月份,因为我五月毕业,所以我就说可以做到四月底,然后老板就让我签一份协议,上面要我写“本人承诺做到四月底”,而且他每个月的工资还要收取押金,例如你这个月的工资是500,他就只给你400,100当做押金,如果你真的做满直到4月底,你前面那几个月的押金就可以拿走,如果你中断了,那你之前的所有押金都不能拿。我现在因为要做毕业论文什么的,而且要考试,所以就不想做了,但老板说不想做可以,但押金不能拿。我想咨询一下,这样的协议有法律效应吗?那些押金是不是就是真的不能拿,如果可以,我应该怎么跟老板说呢。补充一下,我的月薪是8块钱一小时,什么福利都没有的。
但不是说大学生不受劳动法保护吗?而且当时签的协议没有一式两份,我手头上是没有证据在的。
追答雇工关系,受保护,协商不成,到劳动局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