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法行为人当场处以罚款处罚的应当口头告知其

如题所述

对违法行为人当场处以罚款处罚时,执法人员应当口头告知其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罚款金额、处罚程序以及权利救济途径等相关事项。
一、口头告知的内容
在对违法行为人当场处以罚款处罚时,执法人员应当口头告知以下内容:
违法事实:明确指出违法行为人违反了哪项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以及具体的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告知违法行为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的条款,以便其了解处罚的法律依据。
罚款金额:明确告知罚款的具体金额,确保违法行为人清楚罚款数额。
处罚程序:简要介绍处罚的程序,包括罚款缴纳方式、期限以及后续可能采取的措施等。
权利救济途径:告知违法行为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以及相关的申请条件和程序。
二、口头告知的方式与要求
口头告知应当清晰、明确,确保违法行为人能够充分理解。执法人员应当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避免使用过于专业或复杂的术语。同时,口头告知应当与书面告知相结合,确保告知内容的完整性和法律效力。
在告知过程中,执法人员应当保持冷静、客观,避免与违法行为人发生争执或冲突。对于违法行为人的疑问或异议,执法人员应当耐心解答,确保告知内容的准确传达。
三、违法行为人的权利与义务
违法行为人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了解处罚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并对处罚提出异议或申请救济。同时,违法行为人也有义务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取证工作,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按时缴纳罚款。
综上所述:
对违法行为人当场处以罚款处罚时,执法人员应当口头告知其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罚款金额、处罚程序以及权利救济途径等相关事项。口头告知应当清晰、明确,与书面告知相结合,确保违法行为人的知情权和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同时,违法行为人也应了解自己的权利与义务,积极配合执法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规定: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规定: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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