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地三百四十九条和第三百五十条规定,这个阶段的补充侦查应当由检察院完成而不是公安机关进行,就是说公安机关在这个阶段没有权利进行补充侦查。综上所述,在发回重审后的补充侦查应当是检察院进行而不是公安机关进行,公安机关在此阶段没有权利进行侦查。我的理解对否,请指正。
追答看来你也应该是学法的,你难道不知道《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这个东西基本上只对检查院内部管用,在检查系统外部都不用这个吗?现实点吧!
首先谢谢您百忙中抽空回答。现在就是取保候审的,我想请问现在这个阶段是否属于审判阶段,如果是的话,那么公安机关在审判阶段是否有侦查权?谢谢
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地三百四十九条和第三百五十条规定,这个阶段的补充侦查应当由检察院完成而不是公安机关进行,就是说公安机关在这个阶段没有权利进行补充侦查,仅仅是协助不是主导。我的理解对否,请指正
追答是协助,至于协助与主导这个范围没有明确的界限。只是说法问题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是因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