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关于辞职的规定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9-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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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20-05-13
到劳动局去求助有用的,但是一定要到局,就是有劳动仲裁的地方,那里是按法律办事的,不会想下面的所里,村里啊什么乱忽悠。还有,你辞职书一定要提前30天的,否则是你不对。
第3个回答  2010-04-01
当然是不合法,劳动法规定不能收押金和扣押工资,身份证等,你可以到当地劳动局投诉的!
第4个回答  2020-04-16
你可以快递的方式、这样就有证据了,他就无法抵赖了,只要给辞职书给他就行了,不用经过他们的批准、三十天后可以去结算工资、
第5个回答  2018-07-27
  试用期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没有经济补偿金。
  在试用期,用人单位具有《劳动合同法》三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劳动者辞职有经济补偿金。试用期应当支付劳动报酬,并且不能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80%,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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