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我在工作中因为坚持原则得罪小人,雇凶伤人,我们这里是边陲小镇,我担心会有人在鉴定中暗箱操作,影响鉴定公正性,请专家给个明确说法。
具体情况如下:
在病历中显示额部有一长约6.0CM开放性创口,创口出血,创口深达骨面。
临床确定诊断为:1、前额部挫裂伤2、额部皮下血肿
伤愈后,检查所见:头顶部及额部正中见一愈合口长6.0CM,其中发际外长2.0CM。
经查为钝器击伤。
虽未见骨折和颅内出血,但因为钝器伤害,在伤愈后2个月内记忆减退、失眠健忘等后遗症,但因无具体查明方法和证据,在病例中并未体现。这种情况司法鉴定中能否采纳?
综上该伤害在司法鉴定中伤害程度应为什么?什么理由?根据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今天,本地法医已经做出了鉴定,鉴定结果是轻微伤,我实在想不明白,为什么会这样,人家也不给我解释,按照 轻伤害鉴定标准,第六条 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 8厘米, 儿童达 6厘米; 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 应该是轻伤啊,难道跨越两个区域是各算各的?不累加?有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有没有必要申请上一级鉴定?
请您一定帮帮我!!
现在稍微一累点就头痛,而且还经常忘事。愁死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