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额部挫裂伤在法医鉴定中应为什么伤害?

因为我在工作中因为坚持原则得罪小人,雇凶伤人,我们这里是边陲小镇,我担心会有人在鉴定中暗箱操作,影响鉴定公正性,请专家给个明确说法。
具体情况如下:
在病历中显示额部有一长约6.0CM开放性创口,创口出血,创口深达骨面。
临床确定诊断为:1、前额部挫裂伤2、额部皮下血肿
伤愈后,检查所见:头顶部及额部正中见一愈合口长6.0CM,其中发际外长2.0CM。
经查为钝器击伤。
虽未见骨折和颅内出血,但因为钝器伤害,在伤愈后2个月内记忆减退、失眠健忘等后遗症,但因无具体查明方法和证据,在病例中并未体现。这种情况司法鉴定中能否采纳?
综上该伤害在司法鉴定中伤害程度应为什么?什么理由?根据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今天,本地法医已经做出了鉴定,鉴定结果是轻微伤,我实在想不明白,为什么会这样,人家也不给我解释,按照 轻伤害鉴定标准,第六条 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 8厘米, 儿童达 6厘米; 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 应该是轻伤啊,难道跨越两个区域是各算各的?不累加?有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有没有必要申请上一级鉴定?
请您一定帮帮我!!
现在稍微一累点就头痛,而且还经常忘事。愁死我了~

  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关于“面部”的条文,从轻微伤到重伤二级都有可能,具体以法医鉴定为准。
  5.2 面部、耳廓
  5.2.1 重伤一级
  a)容貌毁损(重度)。
  5.2.2 重伤二级
  a)面部条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条长度10.0cm以上,或者两条以上长度累计15.0cm以上。
  b)面部块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块面积6.0cm2以上,或者两块以上面积累计10.0cm2以上。
  c)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显著色素异常,面积累计达面部30%。
  d)一侧眼球萎缩或者缺失。
  e)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1/2以上。
  f)一侧眼睑重度外翻或者双侧眼睑中度外翻。
  g)一侧上睑下垂完全覆盖瞳孔。
  h)一侧眼眶骨折致眼球内陷0.5cm以上。
  i)一侧鼻泪管和内眦韧带断裂。
  j)鼻部离断或者缺损30%以上。
  k)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50%以上。
  l)口唇离断或者缺损致牙齿外露3枚以上。
  m)舌体离断或者缺损达舌系带。
  n)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7枚以上。
  o)损伤致张口困难Ⅲ度。
  p)面神经损伤致一侧面肌大部分瘫痪,遗留眼睑闭合不全和口角歪斜。
  q)容貌毁损(轻度)。
  5.2.3 轻伤一级
  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6.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0.0cm以上。
  b)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4.0cm2以上;多块面积累计7.0cm2以上。
  c)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明显色素异常,面积累计30.0cm2以上。
  d)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1/4以上。
  e)一侧眼睑中度外翻;双侧眼睑轻度外翻。
  f)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超过1/2。
  g)两处以上不同眶壁骨折;一侧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0.2cm以上。
  h)双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i)一侧鼻泪管断裂;一侧内眦韧带断裂。
  j)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30%以上。
  k)鼻部离断或者缺损15%以上。
  l)口唇离断或者缺损致牙齿外露1枚以上。
  m)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4枚以上。
  n)损伤致张口困难Ⅱ度。
  o)腮腺总导管完全断裂。
  p)面神经损伤致一侧面肌部分瘫痪,遗留眼睑闭合不全或者口角歪斜。
  5.2.4 轻伤二级
  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5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b)面颊穿透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c)口唇全层裂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d)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3.0cm2以上或多块面积累计5.0cm2以上。
  e)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色素异常,面积累计8.0cm2以上。
  f)眶壁骨折(单纯眶内壁骨折除外)。
  g)眼睑缺损。
  h)一侧眼睑轻度外翻。
  i)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
  j)一侧眼睑闭合不全。
  k)一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l)耳廓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m)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15%以上。
  n)鼻尖或者一侧鼻翼缺损。
  o)鼻骨粉碎性骨折;双侧鼻骨骨折;鼻骨骨折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
  p)舌缺损。
  q)牙齿脱落或者牙折2枚以上。
  r)腮腺、颌下腺或者舌下腺实质性损伤。
  s)损伤致张口困难Ⅰ度。
  t)颌骨骨折(牙槽突骨折及一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除外)。
  u)颧骨骨折。
  5.2.5 轻微伤
  a)面部软组织创。
  b)面部损伤留有瘢痕或者色素改变。
  c)面部皮肤擦伤,面积2.0cm2以上;面部软组织挫伤;面部划伤4.0cm以上。
  d)眶内壁骨折。
  e)眼部挫伤;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
  f)耳廓创。
  g)鼻骨骨折;鼻出血。
  h)上颌骨额突骨折。
  i)口腔粘膜破损;舌损伤。
  j)牙齿脱落或者缺损;牙槽突骨折;牙齿松动2枚以上或者Ⅲ度松动1枚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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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12-26
您得情况重点在于头部遗留瘢痕的长度,如果经现场测量达到6cm,是构成轻伤的。头皮创口发际内与发际外是可以累加的。应该申请重新鉴定。至于存在的头晕、头痛及记忆力减退,属于脑外伤后神经反应,不构成轻伤。
第2个回答  2011-12-24
建议申请重新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十九条 对鉴定结论有疑问的,人民法院可以指派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或者鉴定机构,对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对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作出的鉴定结论,经质证后,认为有疑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可以另行聘请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医院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11-12-24
根据轻伤标准,附则第五十三条规定,“多种损伤均未达本标准的,不能简单相加作为轻伤。若有三种(类)损伤均接近本标准的,可视具体情况,综合评定”,你提到的情况是头部4cm,面部2cm,所以可以肯定的说,达不到轻伤。
在没有脑实质损伤的前提下,头皮创和面部创不可能导致记忆减退、失眠健忘,这无法由本次外伤来解释。
受伤后确实值得同情,头皮创哪怕只有1cm也是轻微伤,你的头部4cm、面部2cm,因为达不到轻伤标准,所以也是轻微伤,就是说轻微伤也有轻有重。
公安机关法医由于条件所限可能对你的解释工作不到位,但是鉴定结论是没有问题的。
不要觉得不平衡,现在要做的就是心平气和配合公安机关的调解,意气用事没有好处。
当然,如果你还是觉得有问题,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第4个回答  2011-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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