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证不算标签,而且生产日期必须印在包装上。理由如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 102 号
《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7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原
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食品标识不得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
第
二十一条 食品标识应当直接标注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或者其包装上。
第二十二条 在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标注。
第二十五条 食品或者其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大于20平方厘米时,食品标识中强制标注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食品或者其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时,其标识可以仅标注食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净含量以及生产日期和
保质期。但是,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标注的,依照其规定。
以上要求是对
预包装食品的要求,对于散装食品,应该在周转箱,或周转包装上标注上述内容,也可以在合格证上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