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是什么意思?

如题所述

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难以给付之虞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为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成立条件;

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1、双方对同一双边合同负有责任。

不安抗辩权是双边合同效力的表现,不安抗辩权的确立,要求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边合同,而相互承担债务,且债务之间存在对价关系。

2、存在后付款义务人履行能力明显下降,无法处理的现实危险。

不安抗辩权制度保护预付款义务人是有条件的,只有在后付款义务人,不能处理付款的实际危险和损害,以及前付款义务人债权的实现时,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所谓支付后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下降,构成无法办理支付的实际风险,包括: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提取资金逃避债务,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以及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形。

履约能力明显下降,存在不能视为付款的实际危险,这种危险必须在合同成立后发生。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已经存在,如果先支付义务的人知道这一点并且仍然签署合同,法律不需要特别保护它。如果他不知道这一点,它可以通过合同无效制度来解决。

3、有优先履行权并享有不安抗辩权的一方是先履行义务的一方。

4、先履行义务的人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

5、甲方债务已到清偿期。

6、未为以后履行义务提供担保的。

7、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

扩展资料;

必要性;

不安抗辩制度不是纯法律逻辑的产物。它可以在大陆法系产生和发展,并已被许多国家的合同立法所采纳,甚至对各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最重要的原因不是它有理论上的合理性,而是它在实践中具有积极的意义,符合立法者希望通过合同法进行宣传的价值目标。

1、在现代社会,公平原则的要求是大多数双边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不同时进行,双方履行义务的期限往往不一致,往往约定一方先履行。任何一方在签订合同后总是希望另一方在当时履行合同。

但是,由于各种社会经济因素的迅速变化,从合同生效到合同履行期间,会出现许多不可预见的情况,可能使合同在未来无法履行或难以履行。

面对各种现实可能性极大的巨大违约威胁,任何先履行的一方都不愿意等死,将其重大经济利益交给不可预知的未来。相反,为了自身利益或避免损失扩大,他们总会千方百计地去克服和解决,但传统的《合同法》给予他们的空间和余地实在太窄了,不安抗辩权作为平衡双方利益的预防措施应运而生。

不安抗辩权,可以避免第一履约方的极端不利地位,保持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不平衡,在合同成立到消灭的各个阶段都贯彻公平原则,使第一履约方能够获得相应的救济。

2、效率原则要求法律经济学理论认为,所有法律活动,包括所有立法和司法,以及整个法律制度,实际上都在稀缺资源的分配中发挥作用。因此,一切法律活动都应以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为目标,即追求效率最大化,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财富。

不安抗辩权制度的实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社会损失。后履约方可能无法履行合同的,不采用不安抗辩权制度的,只能将第一付款方视为有效合同,在履行期届满前按合同履行。很明显,由于对方最后的不履行,所有的支出都可能变得不必要,导致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

相反,采用不安抗辩权制度的,付款人有权及时解除合同,并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情况进一步恶化,以尽量减少损失。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不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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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2-28

抗辩权又称异议权,是指对抗对方的请求权的权利。可以说,请求权是矛,抗辩权是盾,抗辩权的功能在于延缓请求权的行使或使请求权归于消灭。抗辩权的特征:1、其行使以请求权的行使为前提,没有请求权的行使,抗辩权自无必要行使。2、抗辩权只能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产生,约定的抗辩事由只能产生合同的权利,而不是抗辩权。3、抗辩权为私权,是否行使完全由当事人来决定,不主动援引者视为放弃;法官不得主动依职权审查抗辩权是否存在。4、抗辩权的行使有一定的期限限制,该期限要么由法律规定,要么推定为合理期限,但抗辩权没有自己独立的行使期间,因为抗辩权是依附于请求权而发生的,如果对方请求权合法成立,则抗辩权也就合法成立,如果对方的请求权不合法,则抗辩权也无必要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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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20-09-29
您好,根据您的问题,为您带来答案:

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难以给付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为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资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终止履行,先方行使不安抗辩权后终止履行,应当及时通知后方。后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先方应恢复履行。后方在合理期限内不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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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13-06-09
一、【不安抗辩权的概念】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履行能力严重恶化时,为保护自己的权益,可以中止履行的权利。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有:(1)合同双方当事人因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2)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才能享有不安抗辩权。(3)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出现履行能力严重恶化的事实,并且存在到期不能履行、难以履行或者不会履行的现实危险。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主张不安抗辩权时必须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属于违约行为,仍应履行合同义务,并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4)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应通知对方当事人。
  行使不安抗辩权是权利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不以相对方同意为必要,但行使权利时,依诚实信用原则,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这样做一方面是尽量避免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害,另一方面也便于对方在获得通知后及时提供担保,以消灭不安抗辩权。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八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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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而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否则不能视为行使不安抗辩权,反而应根据具体情况承担违约责任。通知对方后,如果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应当恢复履行。需要注意的是,对方提供担保并非其义务,提供适当的担保实际上是对不安抗辩的抗辩,其结果是消灭不安抗辩权。另外,提供的担保可以是人的担保也可以是物的担保,但无论是何种担保,均应当适当,即与其承担的义务相当。
  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也就是说,在上述情况下,对方实际上已经构成了预期违约,中止履行的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基于《合同法》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八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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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会对我们造成风险吗?是不是法律陷阱?】
不安抗辩权是法定权利,不存在陷阱的问题。至于说法律风险,和不安抗辩权也没多大关系。只要双方都好好履行合同,也就无所谓法律风险。

总之,法律问题专业性极强,在具体案件操作中涉及很多细节问题,而我在这只能告诉你一个大概的原则性规定。所以,建议你在线下找当地律师当面咨询,不要太依赖网络。网络上的各种免费咨询,不可能真正解决你的问题。这也是对你自己负责。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4个回答  推荐于2017-11-28
  不安抗辩权是民法中抗辩权的一种。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是指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后履行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可暂时中止履行的权利。
  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如下:
  (一)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
  (二)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当先履行债务,且其债务已届清偿期。如果履行期未届至,先履行方只能暂时停止履行的准备,无从停止履行。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是指
  双方履行存在的时间顺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
  (三)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它包括三个要素:
  1.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原因有:①财产显形减少。包括经营状况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②丧失商业信誉;③提供劳务或完成工作的合同中,债务人丧失劳动能力;④给付特定物
  的债务中,该特定物丧失。
  2.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发生于合同成立之后。
  3.先履行方对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先履行方主张不安抗辩权,必须有对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确切证据,而不能凭自己的主观猜测。否则,将会因擅自中止合同履行而承担违约责任,从而使自己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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